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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的合同还没有到生效时间

法律分析:解除没有到生效日期的合同,最好的办法就是与对方协商解除。双方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合同生效日期未到,但是其中一方已经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且另一方接受的,此种情形之下,即便合同未签字或者盖章,也属于合同依法成立的情形。更何况事实情况为当事人签订合同,但是约定的生效日期未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几种情况

法律主观:

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成就之前合同就已经成立,但须待条件成就时才能生效,在条件成就之前,合同效力处于停止状态,悬而未决,传统民法称为“未决期间”。在此期间之内,虽然法律行为尚未确定生效,但已经成立的附条件合同对于当事人具有的法律拘束力,具体表现为:1、当事人不得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如果在合同成立后,条件成就前,一方当事人单方声明撤回或者撤销,将构成违约。2、对恶意行为的反推效力。当事人设定附条件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该合同获得相关利益,其主观意愿是希冀和期待条件能够成就,从而享有合同生效后所带来的利益。在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在条件未成就前,当事人应当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阻碍所附条件的成就,使该行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得以实现,以保护当事人正当合理的期待权,均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违反法律、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的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正当目的,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促成或者阻止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的,法律对其作出相反的推定,此即条件成就与不成就之法律拟制制度。三、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之民事责任的性质违约责任说。该说认为,违反成立未生效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的合同虽然还未生效,但已经依法成立。而判断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标准是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是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在合同成立以前,因合同关系不存在,则一方的过失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而不属于合同责任;在合同成立以后,一方违反合同义务,构成对合同义务违反并应负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该怎么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合同虽已成立,但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生效条件尚未成就而未生效的合同,比较典型的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合同。《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抵押物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在以往,未经押物登记的合同常被确认无效,适用(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一处理办法值得商榷。在理论上,一般观点认为,抵押登记系抵押的对抗要件和公示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其理由为: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抵押无效。我国(海商法)第13条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从抵押合同与抵押登记的作用上看,抵押合同约束设抵人与抵押权人双方,而抵押权登记是为保护三人利益的,是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设的制度。3、从实践看,抵押合同的签订与抵押登记之间总是有一定的时间的,如以抵押登记为合同的生效条件,就等于允许当事人在抵押权登记之前任意的否认抵押权的设定约定,有悖于实信用原则。4。从国外的立法看,一般也把抵押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作为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的生效件。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登记效力的规定,是现有一些立法上的倒退,应当改为:抵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权登记,非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采纳了这一观点,并提供了解决此类未生效合同问题的一种途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2款规定:“当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59条规定:“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四条第1款规定:“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合同未生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根据《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六条, 合同成立 未生效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形: 1、法定生效条件尚未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 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约定生效条件未成就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的效力 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3、约定生效期限未届至 《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合同未生效的法律后果

如果合同未生效,双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并且还可以自由撤销合同。但是,如果在未生效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返还义务。

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还没有建立起这种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任何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撤销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是,如果在未生效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那么该方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返还权利。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但是合同还未生效,甲方已经付款给乙方。这时,如果甲方要求撤销合同,那么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返还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履行行为不属于返还义务范围,那么就不能要求返还。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合同还未生效,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了服务。此时甲方不能要求返还之前付给乙方的费用,因为这是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

如果在合同未生效之前,甲方已经转让了合同权利,后来甲方发现合同中有缺陷,能否撤销合同?如果甲方已经将合同权转让给其他人,那么甲方已经没有权利自行撤销合同。此时如果甲方发现合同存在缺陷,应当与受让人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依法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未生效时,双方当事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后果,也有自由撤销合同的权利。但是如果在合同未生效之前,一方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则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返还权利。同时,在撤销合同时,应当注意是否已经转让了合同权和履行是否涉及到返还义务等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生效前,任何一方通知对方撤销合同的,该合同不生效,对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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