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是否可以修改?
一般来说,作为格式合同的接受方,是不能修改合同的,这主要是由格式合同的性质决定的。
但格式合同也属于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平等协商而产生的协议,使用格式合同的初衷,是为了方便和快捷,如果不允许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的话,对接受格式合同的一方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的,所以,只要是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即可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
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接受方,如果认为提供合同方订立的合同有违反公平原则时,可以与其协商修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作为接受方,如果认为提供合同方订立的合同有这些条款,也可以与其协商修改。这些制性规定都为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哪些合同为格式合同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种类格式条款在实践中的表现方式不尽相同,形式上具有多样性。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1、是由单个企业自行拟定的格式条款,并被记载于合同书中。
2、是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定,被有关企业直接采用而记载于合同书中。
3、是以公告、告示的方式明示,如以使用须知、通知、说明、告示等形式将格式条款张贴于一定的营业场所。
4、是将格式条款印刷于一定的票据、文件(如车船票、飞机票、电报稿、保险单)之上。
三、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隐瞒真相,致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的认识而同意与其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只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格式条款才能成立。在一方当事人欺诈或者胁迫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是难以表示自己的真实意思的,采用欺诈或者威胁手段订立的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非法的目的;或其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这种行为又称为隐匿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中,当事人故意表现出来的形式或故意实施的行为并不是其要达到的目的,也不是其真实意志,而只是希望通过这种形式和行为掩盖和达到非法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合同为什么不能改
法律主观:
格式合同可以修改。虽然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但是合同的订立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经过合同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可以协商吗
法律主观:
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后,在签订合同时,制定格式条款的一方必须要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使对方了解格式条款内容,对方与制定方对格式条款协商一致,格式条款才有效。,格式条款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单方拟定的。因此,制定方往往偏于保护自己的利益,减轻和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容易造成不公平、不合理的后果。,《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或制式合同。,我们可以通过认识格式条款合同的特点,来辨别格式条款合同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二)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三)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四)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五)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格式合同一般情况并不是无效合同,除非违法相关法律规定。,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糯家租赁格式合同可以改吗
可以。房屋租赁期间,经租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房屋租赁合同,糯家租赁格式合同也是可以更改的,只要双方都协商同意即可,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签了合同可以更改吗
一、签了合同可以更改吗
1、合同签订后是能进行更改的。在双方协商一致后,是可以变更合同,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的变更有什么特点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变更的前提和基础;
2、合同变更应依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
3、合同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调整,但并未消灭原合同。
合同格式是否可以修改
格式合同可以修改。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需对合同变更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招标文件上的合同条款和格式可以更改吗?
实质的不可以改动。请参照: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