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合同无效还是可撤销
胁迫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胁迫签订的合同可以撤销。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而签订的合同,依法是可以撤销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一、可撤销合同的诉讼时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权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为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期限,也就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开始计算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也就是说在这1年期限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当事人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利,那么当事人就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一、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有什么区别
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有: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二、胁迫订立合同撤销期限怎么算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1年,其起算点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暴力胁迫签订的合同必须履行吗
通过暴力胁迫的方式逼他人签订合同的,该合同无效,当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中的义务。
法_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签订合同是撤销还是无效
胁迫签订合同是撤销。
撤销合同的条件如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
4、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可撤销合同中的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合同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而使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合同。重要内容,一般是指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对合同的误解是否是重大误解,在认定上没有一致的标准;
2、行为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为人的误解与其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误解是由行为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主观上并非故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胁迫的合同可撤销
法律主观:
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合同是可以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客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还是无效合同
受胁迫订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版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权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分析
并非所有受胁迫的合同都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有一个前提是合同本身是相对有效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相对有效的前提,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了可撤销权后,合同才失去法律效力。若合同内容违法,则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以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与合同另一方要求对等关系,侵害了别人的合法权利,此时就属于无效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以及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时间
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
胁迫签订的合同撤销的时间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需要行使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胁迫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并不是当事人自愿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撤销权类型及除斥期间有哪些
1、相对人的撤销权。
(1)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
(2)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
(4)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1)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
(2)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
(3)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
(4)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1)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
(2)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3)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义。从以上规定中可知,胁迫签订的合同1年内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