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区别
法律主观:
1、从犯罪的主体上看,诈骗罪属一般主体,凡是达到 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而 合同诈骗罪 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并且基于本罪的性质决定,构成本罪的主体应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主体。 2、就两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对于合同诈骗罪,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概括说来即是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而诈骗罪在手段与方式上则没有限制,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有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就 构成诈骗罪 。 3、在侵犯客体上,诈骗罪只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简单客体,而合同诈骗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外,还侵犯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国家 合同管理制度 ,因此侵犯的是复杂客体,这也是为什么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而合同诈骗属于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有区别吗
法律分析:1、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签订合同为名,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而民事欺诈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客观方面不同。3、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不同。4、对所获财物的处理方式不同。5、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承担刑事责任,而民事欺诈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什么是欺诈相当于诈骗吗
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认定不同。
1、欺诈内容是否为主要的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可分为主要条款与次要条款,所谓主要条款主要指合同约定的主要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诈骗行为的欺诈内容针对的是主要的合同条款,即行为人利用签订合同为手段,但其根本就不存在履行义务的意图,或者行为人先履行一部分合同义务,诱骗合同相对方履行完义务后,行为人即不再履行合同义务,并将已获取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针对合同约定的次要条款,只对部分事实或局部事实进行隐瞒等。同时民事欺诈行为并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内容,其以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为前提。
例如在购房合同中,主要条款也就是主要权利义务便是一方过户房屋另一方交购房款。如果出卖人连房屋都不曾拥有,通过虚构房屋存在的事实,使被害人认识错误而交付房款,那便是诈骗行为。但如果房屋确为出卖人所有,只是出卖人为了顺利卖房将房屋为凶宅的事实隐瞒,购房人在被隐瞒的情况下购买过户,此时房屋出卖人就是民事欺诈,而不是诈骗行为。
2、行为人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从行为人履行合同的能力上来说,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是判断欺诈性质的重要依据。如果行为人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也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的打算通过虚构事实方式与他人签订合同,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则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定性。
若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但其目的是为了获取经营或者投资机会,行为人具有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能力,则其行为应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除此之外,对于合同履行能力,陈兴良教授认为:虽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还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但行为人自认为经过努力可以创造条件履行合同,即使后来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的,不能因为行为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虚称能够履行合同而认定为合同诈骗,这是一种民事欺诈。
3、行为人是否履行合同。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在一定情形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那是不是只要出现规定的情形就构成诈骗罪呢?并非如此。
行为人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欺骗行为,但如果仍然履行了合同,并通过履行合同获利的,那么属于合同欺诈,而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例如,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如果签订合同以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是一种假冒主体的合同诈骗。
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冒用其他单位名义签订合同,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只是合同主体的民事欺诈,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如果签订合同以后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以此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行为,就是一种虚假担保的合同诈骗。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只是提供虚假担保,但还是履行了合同,则只是合同担保的民事欺诈,而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是否直接对被害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在我国刑法中,诈骗罪要求直接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这种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丧失对财物的占有或者处分,而被告人获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处分。如果没有这种直接的经济损失,就很难构成诈骗罪。
例如,就贷款诈骗而言,我国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在一定情形下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只有通过欺骗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才能认定为诈骗罪。如果只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损害了部分合同相对方利益的,尽管合同相对方存在一些经济损失,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只是民事欺诈。
四,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责任承担也不相同。
1、民事欺诈的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中受欺诈人的撤销权。也就是说,因欺诈行为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合同被撤销后,面临着合同责任的承担如损害赔偿、返还财产。合同责任属于民事法律责任,其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2、合同诈骗的责任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针对合同诈骗罪的三种不同财产数额规定了三档刑期,对应三种处罚方式。其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