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的效力和登记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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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心快乐之际,我们来学习《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一分编通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二节:动产交付;第三节:其他规定。
今天我们来学习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一、【名词解释】
1、物:
民法上的物,是指人身以外,能够被民事主体所支配和利用,并能满足人类生活需要,可以构成人们财产的一部分的物质财富。物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中的一种,是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
2、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特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根据物权的客体将物权分类为: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二、【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效力】
1、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民法典》第216条)根据本条规定,在民事诉讼中,有关牵扯都物权效力争执的问题,其依据只能是不动产登记簿。
2、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不动产物权生效的原则。《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不一致,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民法典》第2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4、不动产物权生效的时间: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民法典》第2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三、【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2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怎么理解呢?我认为,首先要肯定一点,就是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是以登记到登记簿上的时间为准的,这到什么时候也不会变的;其次是合同生效不一定会引起物权的变更;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一般情况下,自合同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依该规定或约定。第三,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虽不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但不影响该合同的生效。只有办理了物权登记的,才会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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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以下几个:一、质权人孳息收取权;二、质权人的保管义务;三、担保债权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