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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适用善意取得吗?合同有效吗

这种专利可以用善意取得,合同有没有效需要分情况而定。

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已经获得授权的专利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在性质上与物权类似,具有对世性,该种权利的转让可以参考适用物权法关于物权善意取得的规定。

善意取得的合同在一般的情况下是具有效力的,但是如果在其中存在某些不合法的情况下取得的即使善意也是无效的,还会遭受法律的制裁。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

1、受让人受让时出于善意(无故意也无重大过失);

2、转让人须为无处分权人;

3、无权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不动产需登记,动产需占有);

4、不动产需完成登记,动产需完成交付。

5、以合理的价格受让,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

认定善意取得的条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1、认定善意的时间点:“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即指不动产完成转移登记之时,动产交付之时。动产简易交付,以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准;动产指示交付,以转让双方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准。

2、交易价格是否“合理”。“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的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赃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等等。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善意取得应以受让人取得受让动产的占有为要件,但是受让人的占有必须是通过交易行为而取得,若受让人不是因为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的占有时,即便受让人实际占有该动产,也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例如,继承是依据法律规定发生的,因继承而善意占有不属于被继承人的动产,不能取得所有权;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

所谓善意,指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让与人无处分权。受让人事后知道出让人无处分权的,对善意取得没有影响。在交易时受让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财产的,应认定受让人不具有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1、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

基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交易财产的所有权。让与人和受让人应履行所有权转移的权利和义务,受让人应支付价款,让与人应协助将交易财产的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让人不得再依自己无处分权或依所有权人追索或索赔,而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

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因善意而取得让与人移转其占有的动产所有权,而受让人应向让与人支付动产之价金,如受让人不按法律行为支付价金

2、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

在善意取得情况下,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将发生一种物权变动,即因为受让人出于善意将及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将因此发生消灭。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原权利人不得向善意的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也就是说,如果原权利人向受让人提出返还原物,则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而进行有效的抗辩。

3、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之间

由于原权利人因善意取得使其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消灭,而又不能请求受让人返还财产,法律上对原权利人提供了一种债权上的救济,即权利人可以基于债权上的请求权要求让与人承担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的返还责任。具体来说:

(1)合同责任。如果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事先存在着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而让与人擅自处分原权利人的财产,则原权利人可以以违约为由,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让与人对原权利人的标的物不享有处分权,而仍然将该标的物转让给他人,在此情况下,将构成对原权利人财产所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如果让与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是一种有偿的合同关系,让与人做出的是一种有偿的处分行为,并因此而获得一定的利益,则原权利人有权请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

什么叫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主体

在主体方面,转让人须为无权处分人,受让人为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只有当转让人无权处分该物时,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会受到侵害,才会存在牺牲原物权人的利益而保护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适用善意取得的必要。并且,受让人应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第三人的行为是有效的,一个被撤销或无效的行为就不存在对其利益的保护问题。

2、客体

在客体方面,从《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311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规定善意取得的客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以交付为其公示原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其公示原则。

3、主观方面

就主观方面来说,受让人应当的善意的。所谓“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为人在为某种民事行为时不知存在某种足以影响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种心理状态。对于认定这种“心理状态”,我认为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受让人是否有“知情”的义务,通过他的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对转让人的了解程度,受让人是否能够判断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让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如果受让人明知其取得该物的价格与实际价值相差极大,则可以认定为其行为出于“非善意”;最后,应当考虑交易的场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强调的是,善意取得为即时取得,因此善意的准据时点原则上应为法律行为发生时即受让财产时为准,至于事后知情与否,并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4、客观方面

在客观方面,善意取得必须依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存在,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让人通过交易从转让人处取得财产,而受让人的这种行为是一种“支付合理对价”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就充分说明了这种行为的性质必须的有偿的,受赠、继承等无偿方式取得的物不能发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适用于动产,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但法律规定禁止流通的动产或者不动产,如贵重金属、毒品、麻醉品、国家专有财产、盗窃物、赃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特征和效力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第三人时,如第三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则该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二、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1.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这里的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取得标的物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相对人是无权处分人。判断是否善意的时间点是“受让标的时”。这里不要求第三人对出让人有权处分的确信,而是推定任何参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这种善意,因为依据动产占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推定效力,受让人对自己的善意不负举证责任,而由主张受让人非善意的人负举证责任。物权法对这种善意的保护,也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体现。

2.善意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受让标的物。受让人须基于民事法律行为而取得相应物权且须支付对价,且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财产交易的性质,即受让人须通过有偿交易行为取得。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动产的善意取得中,由于存在多种交付方式,即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其中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仍有争议。因为在占有改定情形下,受让人间接占有动产而仍由让与人直接占有,难以产生占有的公示性和公信力,亦无利于物的流转,在利益衡量上不宜承认占有改定有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

4.转让人须对标的物没有处分权。如果转让人有处分权,则对受让人而言构成继受取得,不属于善意取得。转让人无权处分包括没有所有权和所有权受到限制两种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下列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盗赃物;2拾得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3埋藏物、隐藏物;4一般等价物。特别注意: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使第三人从出卖同类物品的公共市场买得的,原所有权人依然可以通过向其支付相应价款而主张返还原物。埋藏物与隐藏物也适用上述规定。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06条第3款的规定,善意取得制度已经扩展到整个物权领域,以及特殊的权利领域:

《担保法解释》第84条:动产质权的善意取得;

《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留置权的善意取得;

《票据法》第12条: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第1款:技术秘密的善意取得。

三、善意取得的效力

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只能要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受让人返还原物。大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为原始取得,其法律效力由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而不是基于转让人的权利而取得,因此原有权利上的限制,原则上归于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财产上的权利状况的,该财产上的原有权利不消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但是对合同标的进行处分的行为。善意取得是无权处分的一种,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状态是:

①无权处分合同在成立后的效力状态为效力待定,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

②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的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转为有效的合同;

③权利人不予追认、无权处分人事后没有取得处分权,不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④如果合同转为无效,而第三人为善意的,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第三人可以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除非事后取得的处分权或权利人追认而取得处分权,不然属于无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在善意取得过程中无权取得的效力是什么? 甲的东西被乙卖了,乙该对甲负何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即是指无处分他人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第三人在受让与时为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后,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其原占有人赔偿损失。

1。转让人与善意第三人必须是通过交易的方式取得标的物。(若赠与,则不属于善意取得)

2。善意取得之物必须是合法流通之物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即:不知或不应该知道或无重大的过失,知道该处分权人为无处分权人。

4。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只是适用于动产,而不动产的取得,须根据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才能取得其所有权。不动产的取得要靠其登记制度才能确定。

若乙卖给了丙,丙符合善意取得,则乙应对甲付赔偿责任。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中合同的效力(来高手)

原来的善意取得只针对动产,以交付产生公信力,不动产,以登记为公信力的发生,一般不发生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处分人对处分的财产不具有处分的权利。

(2)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合法流通的物。赃物等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流通的物不在善意取得的范围之内。

(3)必须是有偿取得。如,赠与不属于此限。

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后,无权处分人和善意第三人签定的合同,成立,具有法律效力。

善意取得是和不当得利是相对应的,有善意取得之后,无权处分人就产生不当得利。财产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物权法的出台,规定了不动产 以及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一般基于有效的合同产生善意取得,这样更严谨地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的利益。而事实取得容易让第三人的利益和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发生混淆。所以,我们遵循基于有效合同的善意取得。

基于善意取得的合同,善意取得人能否基于对方是无权处分而撤销该合同?

不可以,所谓的善意取得是合同法对于第三方(购买者)的保护,但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主要是维持合同的存在,善意取得也是为了合同的存在,只有在物品真正的主人提出要求,善意取得的人才可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放弃合同。

情况分析:

只有物品真正的主人才可以提出撤销买卖合同,这时候法院才会判断购买者是否是善意取得(维持合同),没有权利人的提出,购买人是无法认定合同卖出方是无权处分而撤销该合同,也就是善意取得人的权利是被动的。

善意取得制度保护第三人的权益,那么那个买卖合同是有效还是无效? 即使原主人追认合同无效,也不能对抗

善意取得的前提条件。1、处分人无权处分,且是有权占有;2、受让人善意;3、以合理价格。关键是,何时使用善意取得。甲将物委托乙保管,保管期间乙将东西卖给丙,乙丙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并交付。乙是无权处分人,合同效力待定,甲可以追认有效,合同为有效合同;甲拒绝追认,合同无效,甲可以请求丙返还原物,但是丙不想返还,这时候丙就能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物的所有权。

所以说,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必须是合同无效,无效后,丙寻求救济,该救济手段就是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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