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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遵循公平原则,有提请对方注意,并对格式条款加以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的解释方式,是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民法典中关于维护合同履行的规定

法律主观: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第五百一十二条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一)平等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和承担合同责任时法律地平等。,(二)自愿原则。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否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同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贯彻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等合同关系的始终,它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合同主体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在合同法中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不得欺诈,不得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损害对方的利益;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五)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六)公序良俗原则。公序是指“公共秩序”,良俗是指“善良风俗”,合同内容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法律规定的所有种类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一般准则。根据中国合同立法及司法实践,合同的履行除应遵守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基本原则外,还应遵循以下合同履行的特有原则,即适当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合同履行中的常见的欺诈行为有虚假的商品标识欺诈行为、虚假的质量欺诈行为、虚假的合同主体欺诈行为、虚假的宣传欺诈行为、虚假的价格欺诈行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

民法典对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订立、履行、变更、转让和解除等方面,同时加强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并从制度层面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机制。

根据《民法典》第六编的规定,《合同》是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民法典对合同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订立合同:合同的订立应当基于真实意思,双方达成协议,确定标的、价格、数量等主要条款,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其他形式的合同。2. 履行合同:合同履行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3. 变更合同: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4. 转让合同:合同权利可以依法被转让,但需要经过双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5. 解除合同:合同解除需要根据约定、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等方式进行。此外,民法典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也进行了加强,并在制度层面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机制。比如,规定了违约责任、损害赔偿等具体的法律后果,同时还明确了契约自由原则,保障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有哪些类型?合同类型非常多,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很多种。比较常见的分类方法包括:1. 根据合同的性质,可分为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2. 根据合同的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电子合同等。3. 根据合同的对象,可分为国内合同、国际合同等。4. 根据合同的内容,可分为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等。

合同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法律作用。《民法典》关于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了合同的保障机制,同时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力。在签订合同时,各方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并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的有(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b

法律主观:

法律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有:

1、《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所负提请告知义务;

2、《民法典》第497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生效要件以及违反公平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格式条款无效;

3、《民法典》第498条规定,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理解或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理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二)对条款制作人作不利的解释;

(三)非格式条款优先于格式条款。

民法典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

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格式合同有提供格式合同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情形的,格式合同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格式条款合同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A

教材P48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既允许格式条款的使用又对于格式条款的适用规定了若干限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协商格式条款应当平等自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格式条款,但必须平等自主,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中,平等自主是指当事人在协商格式条款时应当处于对等地位,彼此独立自主,不能存在附加不正当条件、强迫或者其他不公平情形。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格式条款的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禁止条款是指以排除、限制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权利为目的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免除经营者责任、提高消费者责任、片面修改契约、解除契约、放弃诉讼权等。而不当条款则是指妨碍当事人平等自主的、损害其他一方合法权益的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或者提出异议,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如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涉嫌违法?判断格式条款是否涉嫌违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是否违反了平等自主原则,特别是是否存在附加不正当条件、强迫或者其他不公平情形;二是是否包含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三是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发现涉嫌违法,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或请求变更或撤销。

格式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非常重要,但必须要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注重平等自主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避免使用禁止条款和不当条款。如有问题,建议及时寻求法律咨询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平等自主原则,不得排除、限制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增加消费者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责任,不得片面修改契约,不得解除契约,不得放弃诉讼权。

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

首先,对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新增“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规定。根据不同交易模式及合同性质,“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可以包括交货安排、付款方式、验收期限、争议解决等,格式条款提供方需采用合理方式提示相对方注意该款内容。关于合理方式,有关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借鉴有关法规解释关于“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的规定,可以采用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方式提示说明。其次,对于格式条款相对方的救济措施,新增“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的规定。依据合同及相关法规解释,对于没有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格式条款。该条弊端在于,撤销权的行使不仅需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请求,请求行使时间亦受到除斥期间限制。如果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相对方无法知晓或明确该条款具体内容的,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亦无需对该条款效力进行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格式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为当合同签订一方以胁迫、欺诈的方式或者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以及损害了社会公共的利益或者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以上条件,则合同无效。

一、民法典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签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格式条款的特点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反复协商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例如,利用示范合同订立合同就比较常见。

三、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哪些?

合同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我国《民法典》规定,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1、合同的口头形式指当事人只有口头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优点在于方便快捷,缺点在于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2、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以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订立合同。书面形式有利于交易的安全,重要的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下列几种形式:

1由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字盖章。

2格式合同。

3双方当事来往的信件、电报、电传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合同条款约定方式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一般比较重要的合同订立,应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如果是希望迅速清结的话,则可以用口头形式进行。只要签订了有关合同,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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