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效后合同法的效力
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七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五十八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法律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为标准文本。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
法律主观:
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无效。
3、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
民法典合同效力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该规定采取民事法律行为效力认定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和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态度。
梳理民法典中可以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强制性规范,必须首先明确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及其界定标准。
1.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区分方法。
两者的区分主要以行政法的立法目的和强制性规范的设立目的作为最高指导原则。如果法律规范的目的单纯是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并无涉及民事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意图,则应当根据行政管理权与司法审判权职能区分要求,把这类强制性规范作为管理性规范对待,排除在认定合同效力依据的范围之外。
2.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界定标准。
在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范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时,应当从以下方面予以考虑:
(1)分析制性规范禁止的对象只是行为手段或者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时间、地点等,而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者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这时,法律的本意不是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即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
(2)分析强制性规范的禁止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还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利益。如果法律彻底阻止这类行为实施,并且认定行为有效会直接导致损害国家利益的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如果违反禁止规定时,只会损害一方民事主体的利益,则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3)分析强制性规范禁止的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如果行为违反的禁止规定只针对当事人一方,而且该禁止规定完全是一方作为纪律条款来规定的,则不属于效力性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新规定
《民法典》中有关合同效力的规定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采用合同形式订立的合同,自签字、盖章、按手印后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