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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的 “转条”和“利滚利”是否受法律保护?

所谓“转条”和“利滚利”是指借款人到期未能完全偿还本息时,没有偿还的本金和利息一起作为本金作为新的借款。那么民间借贷的“转条”和“利滚利”是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 利率 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年利率24%和36%为界限)。

1、年利率超过36%的

当年利率超过36%时,超出部分的利息是无效的。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超出部分的利息。当然,如果还未支付利息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在“转条”中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2、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的

当年利率超过24%,但低于36%时,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利息,借款人不可以请求出借人返还年利率超出24%部分的利息。如果借款人还未支付利息的,借款人可以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转条”。

3、年 利率低 于24%的

当年利率低于24%时,利息可以计入“转条”的本金。

我国法律是允许民间借贷的利率适当高于银行利率的。所谓的“利滚利”只是一种利息的计算方法,只要这种计算方法算出来的利率不超过法律允许利率的上限,那这部分利息就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所以在“转条”过程中也能得到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转条”过程中,只要“转条”的本息之和不超过以最初借款的本金加上以最初借款的本金为基数,年利率为24%计算得到的利息之和就能受到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不能超过年利率24%,超过24%的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的利滚利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吗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利滚利”是不合法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能利滚利吗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利滚利”是不合法的。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受法律保护吗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的利滚利在法定标准以内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但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中,将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合法吗?

法律分析:债权人不可以将利息计入本金。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的计算方式就是复利。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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