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要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出去,给自己的朋友或是亲人的话,就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要是没有这类证明的话就无法处理好机动车所有权。那么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是什么?下面就相关所有权知识为大家详细介绍。
确定机动车所有权的三个规定是什么
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98号
颁布日期:20000605实施日期:20000605颁布单位: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你办5月23日来函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特此函复
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公交管〔2000〕110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征求<关于如何认定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批复(稿)>意见的函》(法研〔2000〕41号)收悉,现复函如下:
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特此复函
2000年6月16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
法研[2000]121号
(200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
颁布日期:20001225实施日期:20001225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2000]50号《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后才能作出规定,但请示中涉及的具体案件,应认定机动车所有权从机动车交付时起转移。
另外,公安部2001年1月4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办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登记证》随车交给现机动车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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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的认定
法律主观:
一、怎么确定车辆的所有权
机动车在法律上属于动产。我国法律理论上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的。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 买卖合同 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二、机动车质押需要登记吗
不需要登记。机动车进行质押的,属于动产质押。动产质押只要在签订合同后交付就可以了,不需要登记。因此,只要写了质押合同,交付机动车,不必登记。如果是抵押的,可以去办理登记。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亲属之间的车辆过户
直系亲属机动车过户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交易和赠予:
1、交易方式
仍需去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点可以是本人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或是转让方身份证所属车管分所,但转让方不必本人去办理。
2、赠予方式
可到公证处办理一个赠予公证,凭借赠予声明和公证书来办理转移登记。但公证费用按照赠送车辆的价值百分比来收取,一般高于交易方式的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车辆过户给自家人,不同关系的过户大有不同:
1、夫妻间机动车变更登记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变更登记”,机动车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共同所有人姓名的,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可以不变,也可以重新选号。
(如果所在地区有限购政策的,夫妻将申请变更登记的,需要新车主名下无车且无指标。)
2、其他亲属间机动车转移
这是指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机动车因赠与、继承等原因,在亲属间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行为,包括父母过户子女。
特点:机动车号牌号码需要重新选号,不得使用原号牌号码。
机动车属于动产,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判断标准。
汽车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且已经完成变更登记,但未交付,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还是买受人?
所有权人属于出卖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作为动产的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以交付为准,而不是以办理变更登记来确定物权的转移。但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机动车还是归出卖方所有。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认定:必须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转移不产生法律效力。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汽车,但由于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虽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书不过户是不具有法律效应的。车辆过户需要的手续包括:1.卖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买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户需要出示组织机构代码证);3.车辆原始购置发票或上次过户发票原件及复印件;4.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5.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6.机动车必须到场,过户费用一般都在300~500元,最高不会超过900元。最后还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过户手续。若继续用原来的保险,只需原车主带上保单和过户票,到原来买保险的保险公司营销网点修改被保险人与车主。当然也可以退保,新车主就可以到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办理新的车险。 人们对于车辆买卖后的过户就不会很重视,从某种程度上也不利于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车辆的管理,更不利于车辆事故中受害人权利的及时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认定:必须到公安部门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汽车所有权转移不产生法律效力。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了汽车,但由于双方未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虽成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机动车所有权虽以交付作为转移的标志,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机动车转移登记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在因法律文书产生的机动车所有权变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义务协助进行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协助当事人办理相关的转移登记手续。机动车登记仅属行政管理手段,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实际所有权人可以通过证明车辆登记证书的记载与实际权利状态不符的方式,请求确认其为实际所有权人。从实践角度来讲,应以机动车的买卖合同、交付凭证、购车发票(收付款依据)、保险手续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作为确定所有权的依据,机动车登记可作为证据之一加以印证,但是不能作为确认所有权的主要依据,更不是唯一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法律分析: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过户所有权是否转移
车辆过户所有权是已经转移的。
机动车的过户就是申请转移登记,当登记完成时,所有权转移。
机动车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汽车的所有权一般是以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车主做为认定汽车所有权的依据,但是出现特殊的情况,还是以实际出资购买人作为汽车所有权认定的依据。
车辆属于特殊动产,动产一旦交付即发生所有权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的过户就是申请转移登记,当登记完成时,所有权转移。机动车在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汽车所有权转移的认定:一般情况下,汽车所有权自双方当事人汽车买卖合同成立,并且卖方成功向买方交付汽车之时起,汽车所有权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登记备案仅发生汽车所有权人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公示效力,不影响所有权移转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转移的判断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的标志是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已经完成动产的交付,但是对于汽车、船舶等特殊动产,需要按照不动产转移认定标志中的登记制度,完成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为认定标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标志是动产的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但是有几个例外:汽车,船舶。它们虽然也是动产,但是如果不登记,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但是由于其特殊性必须完成登记变更制度才能认定交付完成,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在五种特定情况下认定当事人就财产转移的共同意思的标准,即设立了在缺乏明确意思表示时如何认定当事人默示的标准:
1、当事人就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签订无条件买卖合同的,所有权在合同签订时转移到买方,且与具体的货物交付时间和价款交付时间无关。
2、如果买卖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使该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特定义务且买方也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3、如果买卖已处于交付状态的特定物的合同约定,卖方必须履行特定义务以确定合同的具体价格的,所有权在卖方履行了此特定义务且买方已知道卖方的履行情况时转移。
4、如果卖方以“买方认可”或“售后付款”的方式将货物在没有签订合同前先交付给买方的,所有权在发生下列情况时转移:
(1)买方向卖方明确表示认可或接受,或以其他行动接受该交易;
(2)买方未明确表示认可但也未退货或拒绝,而卖方规定的退货期限或合理期限已届满的。
5、如果合同涉及非特定物的买卖,只有在非特定物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时间被无条件的划拨为特定物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是,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车主,一般是作为机动车所有权人的依据,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还应以实际出资人作为确定机车所有权的有力依据,而不应以公安机关的机动车登记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不准予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登记,它与不动产(如房屋或土地)登记的性质是不同的,现行的机动车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车辆所有权转移的认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有权转移的条件有哪些?
(一)动产一般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法,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其所有权依交付而转移,毋须办理特殊手续。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动产均以交付而获得所有权,而车辆等特殊动产因登记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注意:对于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