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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按照预定支付价款,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承包人有权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应付价款之日,首先可以确定的是,在当事人双方对于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的,应当从其约定。特殊情形有: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笔者认为,审判实践中有法院以停工之日作为优先权起算依据的,不失为一种恰当选择。

首先,停工肯定是有原因的,在非出于承包人原因的情况下,承包人一般是知道了发包人经营不善、资金无法到位等情况,出于及时止损的考虑选择了停工,说明至迟到停工之日,承包人对这种不利情况已经明知,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其次,停工之后,工程量不再增加,承包人就工程建设的支出不再增多,因停工产生的其他如场地看护、设备继续租赁等费用也可计算,即对发包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在事实上已经可以确定,即便因为没有结算等原因双方可能对该数额有所争议,也仍然可以通过鉴定等方式得到确定。

合同无效的。笔者认为,以合同解除或者停止履行之日为付款之日比较恰当,除前述与停工之日同样的理由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已经彻底没有可供维系的合同关系,任何一方都应该更积极的主张自己的权利,也符合为优先权设定严格期限的立法本意。分阶段付款的。首先,从司法解释来看,都指向最终竣工结算之后的付款,没有阶段性付款之义。

其次,工程尚处于施工进行中,分阶段付款的金额与工程量、工期只是大致对应,且不说因为未完工而使工程价值降低,已完成的工程量的价值与已付工程款之间无法精确比较,同时图纸变动、工程范围改变、工期延误、变更等因素常掺杂其中,难以确定实际欠款的金额与时间。因此,按照阶段性付款的时间来主张优先权的条件尚不具备,也没有可操作性。即使是工程进行到某一阶段停工的,也应按照工程总价款的支付时间和相应的判断标准来确定优先权的起算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十八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3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法律主观: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法律客观:

《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优先受偿权直接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必要。只要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成立要件,即自动产生。其法律要件有:⑴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工程价款”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款包括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这里的“实际支出的费用”应当是工程价款中的成本部分,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垫资款应在保护范围之内,不包括利润和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⑵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合同法》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合同法》286条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排除勘察、设计合同所生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施工合同的范围,《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同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所以,土建、安装、装修工程都在建设工程的范围内。⑶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承包人不得对非其承包施工的发包人所有的其他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对于工程因装饰装修、安装而增值的部分,亦不享有优先权。⑷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这里所谓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的工程、所有权不明的工程、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⑸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什么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呢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又称不动产施工优先权、不动产建设优先权,是指不动产的施工人、承揽人或者承包人(统称承包人)就该不动产修建而产生的债权,对该不动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属于不动产特别优先权系列。 二、 建设工程合同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应具备的条件是: 1、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2、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3、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 4、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一般应先行催告,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不支付的,承包人可行使优先权。 5、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根据《 民法典 》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建工程转让承包人如何行使优先权

(1)催告程序 这是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优先权的首要程序,也是必要程序。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一般认为,合理期限的时间应在2个月以上。承包人没有经过催告程序的,不的直接向法院提起拍卖申请。

(2)协议折价和申请拍卖程序 承包人通过催告程序,发包人仍然不支付价款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用折价所得偿付工程价款;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用拍卖所得偿付工程价款。拍卖应按拍卖法及相关规定进行。

(3)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不能折价或拍卖。所谓不宜折价或拍卖,是指该工程具有特殊用途不适合将其出售给第三人。如高速公路、桥梁涵洞、政府办公楼、学校教学楼等。不过,这些建设工程虽然不宜折价或拍卖,但如果这些工程可以用来经营,并能取得经济效益的,承包人可以要求以其经营所得优先偿还建设工程的款项。如高速公路所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要承包人先行发出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价款的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条件是什么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具备的法律要件有:

1、发包人未支付到期工程款;

2、限于因建设工程合同所产生的工程价款;

3、优先权的客体必须是承包人承包施工的建设工程;

4、优先权的客体必须不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

5、工程价款的法定优先权,无需登记。

主张建设工程优先权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的条件: 1、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2、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 建设工程合同 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

法律客观:

根据《 民法典 》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如何行使

法律分析: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使用:1、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权可视为法律直接规定的担保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2、根据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优先权,当承包人为追偿工程价款,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建设工程可以优先受偿,法院应当及时受理,依法保护申请人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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