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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一定要有合同吗

法律主观:

赠予和赠与都是表示将财产赠送他人的意思。它们使用场合不同,赠与是法律语言,赠予是文学语言。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的行为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诺成性合同。“赠予”只是一方的给予,不需要另一方的接受与否。赠予是赠送财物或他物给人,也指赠给的财物等。

赠与没有合同有效吗

法律分析:赠与这种行为一般要通过签订赠与合同或口头约定等形式来完成。如果没有纸质合同,双方存在口头约定也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没有赠与合同什么情况下视为赠与

法律分析:赠与合同不一定要采取书面形式,可以口头形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没有赠与合同的赠与如何认定

其实即便没有签订赠与合同,赠与也是成立的。赠与在很多时候都属于承诺性质的,只要赠予人表示愿意赠与,而受赠人也没有拒绝的话,赠与即为成立,所以说不管是通过口头的赠与还是书面的赠与,亦或是用实际的行动表明赠与,只要对方接受,赠与都是成立的。不过有一点需要注意,虽然赠与是一种无偿的行为,主要取决于赠予人个人的意愿,但是如果涉及到公益性捐助的话,只要赠予人公开做出了捐赠的承诺,就要履行相应的义务,虽然没有合约但是已经具有了法律效力,如果反悔的话,就会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这种行为其实我们也不陌生,毕竟“诈捐”虽然不常见,但是我们还是会看到相关的报道。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目的,所以不管有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统一的意见,这个形式就已经开始生效了。

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热恋情侣之间互相赠与礼物很常见,小送如鲜花、巧克力、工艺纪念品等,豪送如手机、车辆、房屋等。因亲情、友情、爱情等诸多因素,很多人在赠送或收受礼物时,往往不会签订赠与合同,送了就送了,收了就收了。但当亲情淡薄、友情不在、情侣反目时,这些礼物往往就成为了纠纷的根源,以致很多人禁不住问:没有签订赠与合同,赠与就不成立吗?

没签书面赠与合同,赠与成立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只要赠与人自愿作出赠与的承诺,受赠人又愿意接受赠与的,不管是口头、书面,抑或是实际给付的形式,赠与都成立。例如父母与子女之间未签书面赠与合同,父母将自身财物(礼物)赠送给子女,子女又已经实际接受财物的,赠与就成立了,双方有没有签订书面的赠与合同不影响赠与的成立。

但赠与,是一种自愿无偿的行为,原则上赠与人是可以想送就送,想不送就不送的。即使赠与人已通过口头或书面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只要未将赠与财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人一般都可以随时反悔,不再履行赠与承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赈灾募捐、希望工程捐款等,只要赠与人公开作出了赠与的承诺,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赠与人是不能随意反悔,否则受赠人或受赠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赠与合同成立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尽管赠与合同可以很轻易地成立,但赠与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就一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

一般而言,要判断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可以根据具赠与财物的类型来判断:

1、如果赠与财物属于动产的,如手机、工艺品或干脆就是现金等,只要受赠人实际收受了赠送的财物,赠与就成立并立即生效,财物归受赠人所有,即使赠与人反悔的,受赠人也可以不返还财物。

2、如果赠与财物属于不动产的,如房屋、大型工业设备等,受赠人收受了赠与人赠送的财物,仅是表明赠与成立,一般还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不动产权变更手续,如房屋过户手续等,赠与才真正生效,否则赠与人是可以反悔要回赠与财物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无偿赠与必须有合同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无偿赠与必须有合同吗

1、法律并没有规定无偿赠与必须有合同,赠与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赠与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法定其他形式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无偿赠与可以撤销

有以下情况的,无偿赠与可以撤销: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对赠与人的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

3、受赠人和赠与人有约定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没有赠与合同的赠与如何认定

一、没有赠与合同的赠与如何认定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性质上来看,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也就是已经承诺就成立的合同。所以,当事人如果就财产赠与达成了一致的意见,赠与合同就生效了,至于赠与合同的履行期限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合同生效并不意味这受赠人就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赠与人在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且在受赠与人表示接受的情况即生效。当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合同生效的情况:

1、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

2、诺成行为。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

3、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无需支付费用,故为单务合同。

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没有赠与合同的赠与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1、没有赠与合同的赠与,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两种情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没有明确表示只归一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处分;

(2)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属于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没有赠与合同算赠与吗

法律分析: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没有赠与合同的赠与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赠与合同必须为书面形式,所以一般情况下并不要求赠与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但是特殊情况下,譬如赠与房屋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该法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赠与房屋必须遵守这一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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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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