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地建厂房到期后厂房归谁
法律分析:租地建房合同到期后房产归谁,首先应当根据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无约定的再参照相应的法条。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在承租物的基础上添附新物的,必须要经过出租人的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添附新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土地租给人建厂房合同到期后厂房归属怎么办
如果不办理续期手续,厂房的 土地使用证 到期,应当交还至原发证机关。
如果需继续使用该土地,需重新签订 土地出让合同 ,并缴纳 土地出让金 ,办理土地使用证续期。《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 重新签订合同 ,支付 土地使用权出让 金,并办理登记。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厂房归属处理方式如下:
1、合同的转租,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权将承租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人,无需征得甲方同意;
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合同到期可以直接走:
1、劳动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动合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
2、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合同已经自然终止,只要办理离职手续就行。
综上所述,土地租赁期限届满后,如果租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房屋,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厂房租赁合同有效期到期后厂房归谁?
租地合同到期厂房归属问题应当根据租赁 合同当事人 之间的约定来决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租地建厂房到期后厂房归谁
法律主观:
租地建厂房到期后厂房一般归出租人所有。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对租赁土地进行添附修建厂房,厂房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归属于同一人,租地到期双方就土地返还时厂房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可以折价归出租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地建厂房到期了厂房怎么弄
法律分析:租地建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租用土地到期,土地上的建筑物归出租人所有。可以申请补偿。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租地建厂房到期后厂房归谁??
在租赁的土地上面即使盖了房子办理产权证也不是承租人的,因为我国的土地政策是地上物属于地主,而且盖房子还必须获得地主的同意,可以在租赁合同中注明新增的地上物在终止租赁关系以后应该获得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未经出租土地的人同意私自建的厂房归谁所有
法律主观:
租地建厂未到期,厂房归属需要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可以协商处理。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财产返还时先前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事后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