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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有哪些

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到站出站时止计算。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等。

关于运输合同的成立与效力

(二)运输合同的效力

1、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地点和要件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涉及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约束的开始时间和案件管辖问题,国际运输合同成立还涉及法律适用问题。

在某些货物(主要是大宗货物、长期运输的货物)运输中,运输法允许或要求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这些合同与一般合同并无显着区别。但普遍情况下,运输合同凭据,即运单和客票,取代了书面合同,经承运人签署的运单和客票取得的时间, 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 托运人填具运单后,承运人签署运单的时间, 是承运人承诺的表示,因而是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客运中,旅客要求购票,承运人口头允诺或出具客票之时,客运合同即告成立。

运输合同成立的地点,以承诺发生地即承运人营业所在地为成立地点。运输合同成立的要件方面没有特殊性,即只须有双方当事人,双方以订立运输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一致,运输合同即可成立。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有哪些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车票。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从售出车票时起成立,至按票面规定运输结束旅客出站时止,为合同履行完毕。 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检票进站起至站出站时止计算。

铁路车票 railway ticket 是旅客乘坐铁路客车的凭证,俗称为火车票。铁路初建时,旅客乘车的凭证多为旅客路运单,单上记有旅客姓名、座别、起讫站、逾重行李等事项。后来因为客运量日增,改用车票。

中国铁路车票一般分为客票、加快票、卧铺票三种。客票又分为硬座客票、软座客票、简易车客票、棚车代用客车票和市郊客票。市郊客票又有单程、往返与定期之分;加快票又分为特别加快票和普通加快票;卧铺票又分为硬卧票和软卧票。此外,还有减价优待的小孩票、学生票、残废军人票。

中国清朝时期,各条铁路所用车票大小、内容与颜色各异。如沪宁线头等车票为黄色,二等为绿色,三等为红色;京汉铁路头等车票为红色,二等为黄色,三等为蓝色;中东铁路头等车票为白色,二等为蓝色,三等为红色。

中华民国时期,于1921年统一了全国铁路车票的内容、式样及颜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使用的车票(见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车票式样]),票面印有发站站名、到站站名、经由、票价、座别及有效期等项目,在发售时,打印乘车日期及车次。

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凭证是什么

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凭证是运单。运单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关于货物运输事宜的“一次性’’书面契约。是货物运输及运输代理的合同凭证,也是运输经营者接受货物并在运输期间负责保管和据以交付的凭据。运单是由承运人签发的,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车及空运,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

其内列明托运货物的名称、包装、各项费用和金额、起运和到达港站、发货人与收货人、承运和达到日期及其他有关货物运输的事项。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必须按规定填写运单,有特殊运输要求的应在运单的备注栏中签注,经托运人或承运人签认后,运输合同即告成立。

签订合同要履行告知义务。告知义务是指拥有知情权的主体要求相对主体履行与之相关的告知的义务,告知义务既可以是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八百零九条,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签订合法有效的合同的方式:

1、确保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确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

3、确保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凭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签订一次性运输合同时合同成立的凭据是运单。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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