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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合同成立的条件

要约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有: 1、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4、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和承诺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观: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是有相应的成立条件的。

一、要约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要约应当是由特定的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一般来说,向他人发出要约的要约人是特定的,因为要约人的目的是希望他人同自己订立合同。

如果要约人不特定,受要约人就无法回复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特定的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此外,车站、街头等公共场所设立的自动售货机、自动售票机、无人售票车、自动提款机等等是要约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它也是由特定的要约人作出的具有要约性质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定要由要约人其发出的要约中明确表示出来,只有这样才可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判定一项意思表示是否具有订约意图,主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诸如“准备”、“正在考虑”等不能说明要约人具有订约意图。例如甲对乙称“我正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十万元”,显然甲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要约人作出的要约内容必须明确,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其真正含义,否则无法承诺。同时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以买卖合同为例,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条款: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的方法;应当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的方法。我国《合同法》规定,除标的和数量外,其余条款均可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加以弥补。

4、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作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提议也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在报刊上刊登的悬赏广告,虽是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但也构成要约。

5、要约必须送达受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因此,《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约人时生效。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一项意思表示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对受要约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拘束力。

二、承诺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将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成立,应具备下列要件:

1、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符合要约的要求;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16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21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22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3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26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中要约成立的条件有哪些

要约的成立须满足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以及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具体条件如下所述:1、内容具体确定。包括:(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足以决定合同内容的主要条款,因为订约当事人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因此,要约既然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就须包括能够足以决定合同主要条款的内容。2、要约必须表明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凡不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要约人以何种方式发出要约,一般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口头形式,即要约人以直接对话或者电话等方式向对方提出要约,这种形式,主要用于即时清结的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形式,即要约人采用交换信函、电报、电传和传真等文字形式向对方提出要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简述要约成立需具备的条件

要约成立需具备的条件有六个。分别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者承诺人。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是订立合同所必须经过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合同成立条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要约成立的条件:

1.要约应为要约人做出的;

2.要约内容要具体明确;

3.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根据法律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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