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情

合同法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什么

1、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

(1)主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且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3)合同本身合法有效且在有效期内的;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下:

1、继续履行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

3、赔偿损失;

4、赔付对方违约金;

5、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合同一旦生效,即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非依法变更或解除,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严格地履行合同义务①。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均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上设定的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担损失、支付违约金或者定金损失等②。继续履行最能实现合同守约方的订约目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一、继续履行的概念和特点

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根据履行标的不同,可分为对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和对非金钱债务的强制履行两种情况,具有如下特点:

(一)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方式。即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责任。是否请求继续履行是非违约方的一项权利。违约方非依法律规定,违约方无权选择违约责任的承担形式,否则将置守约方于不利地位,违反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

(二)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这也是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的具体体现。对金钱债务,如果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另一方当然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价款或报酬。而对于非金钱债务,非违约方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限制③。

(三)继续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定金责任并用,但不能与解除合同的方式并用。因为解除合同旨在使合同关系不存在,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它是与继续履行对方的补救方式。

二、继续履行的适用条件

继续履行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须有违约行为

只有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才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包括明示与默视违约两种情形。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因违约方已经作出了履行,因而不适用继续履行,可采取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因此,可适用继续履行的违约行为主要是拒绝履行和部分履行。

(二)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

我国合同法从保护非违约方的利益出发,将是否请求实际履行的选择权交给非违约方。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③。一般情况下,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是为了违约后寻求违约金或其他金钱赔偿,而是为了实现其订立约目的,如果不赋予非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则不利于保护非违约方利益,也是对合同法上的鼓励交易原则的违反。根据合同法第110条,如果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可视为放弃提出继续履行请求,不能再提出此种请求,而采取其他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

(三)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合同

金钱给付的债务,一方不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违约的一方不得拒绝,合同法金钱给付债务的继续履行未作任何限制。对非金钱给付债务,合同法作了一定的限制,如有以下情形,则违约方可以拒绝继续履行的要求。

1、继续履行在法律上不可能,继续履行则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如债务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则债权人只能按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不能依据合同法要求继续履行,否则是破产法的违反。

2、不宜强制履行的合同。主要为提供个人服务的合同,因与人身相关联,继续履行则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如强制某个演员登台表演,强制某人教师为他人讲课等,都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3、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订立的合同。此种合同的成立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一方违约已是对相互信任关系的违反,如继续履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相违背,即使强制履行也难实现合同目的。如合伙合同、委托合同等。

4、实际履行在事实上不可能。主要指合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情况下,该特定物已经毁损灭失或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如违约方将已经出售但尚未过户的房屋卖与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已办理产权登记转移。根据物权理论,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再如甲同意将10吨水泥卖给乙,乙就取得了请求甲交付该10吨水泥的债权。后来甲又将这10吨水泥卖给丙,并交付给丙,丙就取得了这10吨水泥的所有权,而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④。

5、实际履行在经济上不合理。对违约的补救也应体现经济上的合理性,如果继续履行费用过高,而债权人通过取得损害赔偿金后可在市场获得与合同标的同种类的商品(不包括特定物的商品),则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

综上,我们认为,为充分保护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当事人原则是可以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合同,债务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以其他方式代替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附注:

⑴《合同法》第60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②《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③《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110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④法律出版社《2006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第三卷》第67页。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5271.html
相关推荐

王熙 律师

主任律师

立即咨询
Lomu
用我千方百计,解你千头万绪。

文章

476

收藏

481

人气

1941

粉丝

343

委托人与对方签订产品购买合同,受疫情管控,对方发货延迟,给我方造成严重损失。在天用律师的专业谈判后,对方同意解除合同,归还我方货款!和解谈判能直击案件痛点,快速高效解决问题!

王熙 律师

2022/12/5 23:17:42

立即咨询

🚩天用律所锦旗🚩 【仅用一个月时间,帮助委托人要回多年欠款】 🎖朋友赖账,拖欠多年的欠款要不回,无奈委托天用律所。 🎖天用律师调查取证,捋清账目,保全对方财产,一个月为其要回欠款。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

王熙 律师

2022/11/29 18:26:05

立即咨询

今天多彩的云☁

王熙 律师

2023/8/5 8:22:17

立即咨询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王熙 律师

2023/6/13 21:11:32

立即咨询

老少搭配,干活不累😇

王熙 律师

2023/7/22 10:30:14

立即咨询

当天委托当天解决难题。本案闹到信访办工作,最后化干戈为玉帛,双方握手言和再展笑容,谈判是个技术活🤣

王熙 律师

2023/8/17 20:49:25

立即咨询

没有一朵花,从一开始就是花,也没有一朵花,到最后还是花我对蝉说“他日再见,要待来年”,蝉对我说“他日重逢,要等来生”所以,给时间时间,让过去过去,让开始开始

王熙 律师

2023/8/16 6:54:11

立即咨询

技术驱动法律,互联网+门店 “云律所”模式

让法律服务触手可及

咨询我的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