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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欠款的利息怎么算

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除应承担向债权人继续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外,还因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这是法律规定的做为债务人的发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毋需双方约定。

对于拖欠工程款利息的记付标准,根据《司法解释》兼顾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对利息计算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对于如何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况分别作了以下规定:

1、当事人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有约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作为计付利息的开始时间。

2、当事人对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应视为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拖欠工程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主观:

工程欠款,在建筑工程中时有发生,这极易给承包人造成大损失,所以很多承包人在追讨工程欠款时,都会尽可能追偿到最大的补偿。欠款利息,就是承包人可以追偿的一项补偿费用,但欠款利息怎样计算、从何时计算,又是很多承包人都不清楚的事情。 工程欠款可以追讨利息 现实生活中,建筑工程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时,总能找到各种各样的理由,如工程质量有问题,资金周转困难等等,但这是都不应是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根本理由,很多时候就是一种借口。 对承包人而言,一旦发现对方没有按时支付工程款意向的,就应及时催款,并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及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建筑合同中有时没有明确约定欠款利息事宜,以致有部分人疑虑能不能向发包人追讨欠款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因此,建筑工程双方有约定利息从约定处理,没有约定可要对方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款利息。 同时根据该解释规定,工程欠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 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需要注意的是,如建筑工程双方就工程欠款事宜无法协商一致,准备委托建筑工程律师法院起诉的追偿,要及早进行,法律规定工程欠款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拖欠行为起算,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起诉的,法院将不再保护。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逾期付款的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其他法律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以上内容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上内容参考: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法律主观:

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约定的借贷利息和逾期利息都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如果超过的,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法院不予保护。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不能请求利息。一、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是: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当事人可以自由协商欠款的利息,只要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且当事人对利息约定不明确或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二、欠款起诉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欠款起诉时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到情况的证明。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5.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的证据等。三、欠钱不还诉讼流程欠钱不还打官司流程如下:1.立案、受理原告递交起诉状、证据等材料到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立案后,等法院审查通过后,会给原告发案件受理通知单、预缴诉讼费通知单等材料,记得收到缴费单后在7天后缴费即可,否则会因未交诉讼费视为撤回起诉。2.送达、举证、通知开庭3.开庭开庭的时间有长有短。关于庭审流程一般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阶段。对于不满意的一审诉讼结果,可以考虑是否上诉。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欠款逾期支付利息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根据华律网查询显示:工程欠款逾期支付利息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及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工程欠款利息的最新规定:

一、工程欠款利息的法律规定

(一) 关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故此,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确定欠付工程价款利息的计付标准主要有两条规则:一是有约定从约定;二是没有约定的,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 关于承包人垫资利息计付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6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垫资利息的计算标准主要有三条规则:一是有约定从约定;二是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该利率标准是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是没有约定垫资利息的,视为没有垫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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