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有何意义?如何确定采购合同的成立地点?
确定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合同成立的地点将决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赋税的缴纳、交易习惯的确定、合同的补充以及将来诉讼程序中的法院管辖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一系列重要问题。
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有以下方式:
(1)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的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地点。
(2)在一方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的情况下,合同成立的地点应当是双方当事人意思实现的地点。
(3)合同签订地。若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书形式签订合同的,合同成立的地点就是合同签订地,合同签订地其实就是最后一方签字盖章地。
合同中的签约地点
法律主观:
合同中的签订地点,可以写当事人实际上共同订立合同的地点;如果当事人是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的,则可以将合同的签订地点确定为一方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或者一方实际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地点怎么规定
法律主观:
合同签订地点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约定地点与实际签约地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准;没有约定的,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准;没有主营业地的,以收件人的经常居住地作为合同成立地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订立地点怎么确定
(1)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而承诺生效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是基本原则;(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是这样的: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2、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签订地点怎么确定
合同签订地 点要依据订立合同的方式而定,采用要约承诺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的地点为承诺生效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合同签订地点一般为收件人主营业地怒过采用合同书订立的,最后的民事主体签署合同的地点为签订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三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签订地如何认定
电子合同的生效地点如何确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成立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的订立程序怎么走
(一)电子合同的与要约邀请
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合同法》中,这一标准应该是:(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
合同签订地如何确定?相关内容如下:
1. 当事人意愿:
合同签订地的首要原则是当事人的意愿。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地,这是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在商业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会在合同的开头或特定条款中注明签订地,表示双方对于合同签订地的选择达成了一致。
2. 主要履行地: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签订地,那么可以考虑选择合同主要履行地作为签订地。主要履行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确定的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通常是合同中标的物的交付地点或服务的提供地点。选择主要履行地作为签订地有助于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关系。
3. 通信地点:
有时,当事人可能会选择合同中规定的通信地点作为合同签订地。通信地点通常是合同中规定的双方之一的地址,当事人可以通过该地址之间进行合同相关的通信。选择通信地点作为签订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合同履行中的通知、催告等事项。
4. 网络签订: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签订的方式也越来越普遍。在线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可能并不在同一个地理位置,因此,合同可能会在虚拟空间中签订。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地可以是合同平台的服务器所在地,或者是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虚拟签订地。
5. 专属法律管辖地:
一些合同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专属法律管辖地,即在发生争议时,只能由特定地区的法院进行裁决。这种情况下,合同签订地可能也是专属法律管辖地。
6. 法律规定:
一些国家的法律可能会规定特定类型的合同必须在特定地点签订。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可能需要在房屋所在地签订。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规定将对合同签订地产生指导作用。
7. 商业惯例:
某些情况下,合同签订地可能会根据特定行业或商业惯例来确定。例如,国际贸易合同中,可能会采用一些国际商会(ICC)推荐的惯例条款。
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地点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地点规定是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合同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综上所述,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