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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期限、责任限制和免责事项是什么?

(1)承运人的责任期限对于不同的运输方式是不同的。一般来说,它是指从货物装到船舶上时起,至货物从船舶上卸下为止,包括装货过程、航行过程和卸货过程,即所谓的“钩至钩”条款。对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从装货港接受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为止,即所谓的“接到交”条款。

(2)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指对承运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将其赔偿责任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超出赔偿限额的部分,承运人有权不予以赔偿。《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对责任限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对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海牙规则》为100英镑;《维斯比规则》为1万金法郎,或毛重每千克30金法郎,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汉堡规则》为835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5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延迟交货的,相当于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超过合同中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对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的赔偿限额为666.67个特别提款权,或毛重每千克2个特别提款权,以两者中较高者为准;延迟交货的,相当于延迟交付的货物应付运费的2倍;运输合同或提单中规定的限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合同或提单的规定为准。

(3)《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规定了承运人的17种免责事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所雇佣的其他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有疏忽或过失;火灾;海难;天灾;战争;公敌行为;君主、统治者或人民的管制和依法扣押;检疫限制;托运人或货主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或不行为;罢工;暴动和骚乱;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财产;货物的固有缺陷;包装缺陷;标志不清或不当;船舶的潜在缺陷;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其他雇员无过失或私谋的其他原因。

航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1、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等等。

一、承运人免责事由具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责任 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 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 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 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 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 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 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 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 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 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 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二、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所谓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项,是指因承运人的原因或天气等原因使运输时间迟延,或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车次、航班取消等影响旅客按约定时间到达目的地的事项。所谓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是指在运输中为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需要提醒旅客注意的事项。

2)承运人有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的义务

客票是证明旅客运输合同有效成立的书面凭证,客票上所载明的时间、班次是经承运人和旅客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成为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承运人只有按客票载明的时间、班次运输,才属于全面、适当地履行了合同。对于承运人未按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进行运输的,旅客有权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变更运输路线以到达目的地或者退票。

3)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的救助义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如果承运人对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不予救助,因其不作为即可被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4)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任务

运输合同生效后,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即在运输中承运人应保证旅客的人身安全。对旅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这种免责事由的规定,说明承运人应对旅客的人身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承运人对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及其免责事由的适用,不仅限于正常购票乘车的旅客,也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乘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除上述旅客外,对于无票乘车又未经承运人许可的人员的伤亡,因没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承运人不承担违约的赔偿责任。承运人负有安全运输旅客自带物品的义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实践中,承运人可能会让雇用人或代理人或由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独立合同人履行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因为他们有使船舶适航所必需的专门技能和知识。对于这些代为履行义务的人未谨慎处理的行为,承运人也应该负责。

承运人免责事由有哪一些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 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三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合同法定免责事由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

合同免责事由有:

1、法定的免责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对违约方可以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2、约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可协商确定免责的情形。

法律客观: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运输合同中保险免责条款有哪些

法律主观:

运输合同中保险免责条款有: 1、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被保险货物毁损、灭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因货物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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