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设立的要件是什么
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质物是可以转让和可以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三个条件,对于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权利质权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动产质权需要进行交付。
质权成立的要件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质押合同,质物是可以转让和可以扣留的动产,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三个条件,对于质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对于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权利质权是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动产质权需要进行交付。
一、质权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必须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关系除可单独签订质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质押条款体现。
(二)质物必须是可转让和可扣留的动产。
(三)质物交付质权人占有。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此为质权成立的最重要的要件。质押合同属实践合同,在合同签订后,并不必然成立、生效,只有在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交付时才成立、生效。
二、质权的设立需要登记吗
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其中动产质权的设立是不需要登记的。动产质权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即在债权人与出质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质物的交付,导致动产质权的设立同时意味着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债务的履行。但是权利质权的设立有时候需要登记。
权利质权的设立依交付或登记。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办理质押登记后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作用起效。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可以再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银行则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三、权利质权的成立要件和对抗要件
(一)票据与公司债权交付作为成立要件,背书作为对抗要件:
1、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登记作为成立要件
1、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
2、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车辆质押权怎么才生效
车辆质押要生效,当事人应当签订相应的质押合同,且将质押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满足以下条件的话,车辆质押权就可以生效了: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
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车辆属于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动产质押权以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具体如下:
1、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质押的财产不能是不动产;
3、出质人与质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质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5、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质押合同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质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而质押合同成立的时间是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质押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质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质押合同生效要件为:
1、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2、质押的财产不能是不动产;
3、出质人与质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4、质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
5、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
法律主观:
动产质押的生效要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以及出质人主体资格合格;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质押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规定; 4、质物的交付。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