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协议的当事人是谁和谁
何为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
(一)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
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包括赠与人和受赠人。
(二)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可以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赠与公证细则》第2条第3款规定:“赠与人、受赠人可以分别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据此,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可以分别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赠与人必须是拥有合法财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赠与公证细则》第5条规定:“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9条第4款第2项规定:“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代理人应提交有监护的证明。”据此,赠与人必须是拥有合法财产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赠人可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赠与合同公证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人员申办公证。
《赠与公证细则》第8条规定:“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据此,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必须亲自向公证人员申办公证。
(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人的有关权利在《合同法》中的依据如下:
1、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3、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4、第194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5、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三)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财物以及赠与人有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赠与财物。
有关权利和责任在《合同法》中的依据如下:
1、第188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2、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以看出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同时还需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出现了什么问题建议咨询相关专业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房产赠与合同范本都有哪些内容
(一)房地产赠与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将自己拥有的房地产无偿转让给他人。转让他人的人称房地产赠与人,接受他人赠与的人称受赠人。
(二)房地产赠与合同,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与房地产受赠人就无偿转移房地产所有权所达成的协议。合同主体主要有公民、法人或国家。
赠与合同应当包括财产当事人的姓名和地址。赠与财产的地点、数量、类型、结构、面积、所有权和许可证号;还有当事人认为应该双方约定的条件、权利和义务;赠与财产的赠与日期;双方同意,其他事项应达成一致;赠款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如果受赠人是公民,他必须使用户籍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使用全称;外国赠与也必须注明当事人的国籍、姓名和地址。
办理房产赠与手续有几步?
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后,房产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受赠人也只有经办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一般来说,房屋赠与手续主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必须以书面形式;
2、房屋赠与人应当按照原房屋权属证书和赠与合同的规定缴纳有关契税;
3、办理公证。根据司法部和建设部的规定,关于加强财产登记管理公证的联合通知,必须公证。目前,南京市规定,除同一户口的家庭成员的赠与外,应当出具公证处的赠与。
4、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程序。不动产赠与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原不动产权证、赠与证书、公证;
5、赠与人应当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这里的交货期应以财产转让登记为准。
关于房产赠与合同范本都有哪些内容,通过上面的文章介绍,相信大家对于这个问题已经有一定的了解。除了上面讲到得这种赠形式外,还有注意要有一种特殊的赠与形式,那就是遗赠。这是一种赠与国家或者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或组织。
赠予合同的赠予人有哪些法律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基本的权利义务是:买方需要按约支付价款、验货、收获;卖方需要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按约交付。不同的产品和服务,需要根据其交易特点进行设置。
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承揽人的义务
1.按约定完成工作。承揽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数量、质量完成交付的工作。这是承揽人的首要义务,也是其获得酬金应付出的对价。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亲自完成约定的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约定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对定作人负责。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应按约定选购并接受定作人检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应及时检查,妥善保管,并不得更换材料。
3.及时通知和保密的义务。对于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约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对于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保守秘密,不得留存复制品或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应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和检验,以保证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应及时交付给定作人,并提交与工作成果相关的技术资料、质量证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约定给付报酬或材料价款时,承揽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6.对工作成果的瑕疵担保。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约定的质量,承揽人对已交付工作成果的隐蔽瑕疵及该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交付的工作成果有隐蔽瑕疵,验收时用通常方法或约定的方法不能发现,验收后在使用过程中暴露或致定作人或第三人受损害的,承揽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合同法规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支付报酬。定做人需支付的报酬和材料等费用的标准,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如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依通常标准支付。所谓通常标准,应为工作成果交付的当地当时的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报酬标准。
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取得,依照合同的其他条款、补充协议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定作人应当相应的支付部分报酬(《合同法》第263条)。如果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无需交付,例如,为定作人粉刷墙壁的,则定作人应于工作完成之时支付报酬。定作人延期交付报酬的,应当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
按照《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定作人应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及材料费等费用,而因承揽人一方的原因无法支付时,定做人可以将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提存。
3.协助义务。为了使承揽人及时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应依约定及按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助承揽人工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有权顺延履行期限,并在定作人对所提供的不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及图纸等拒绝补正时有合同解除权。
4.验收并受领工作成果。对承揽人完成并交付的工作成果,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对符合约定要求的,应接受该工作成果。超过约定期限领取定作物的,定作人负受领迟延责任。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诉权。 2、必须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庭纪律进行诉讼活动,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3、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您好,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原告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原告有申请先予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权利。
5、被告有对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
6、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7、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当事人必须遵守诉讼秩序
1、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
2、不得伪造、隐藏、毁灭证据。
3、不得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或者贿买、胁迫他人作证。
4、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不得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5、不得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
6、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人员执行职务。
7、当事人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请问:在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能否约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可以。
但是必须有第三人的同意,否则无效。
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第三人需表示接受;为第三人设立义务,需第三人明确的书面表示接受。
仲裁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当事人的权利
(一)当事人有提出、变更、增加、放弃、撤销仲裁申请,进行答辩、反驳对方的请求,要求仲裁委员会公正调解和裁决的权利;
(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三)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四)当事人有提出主张、提供证据的权利;
(五)当事人有自行和解、达成调解协议和拒绝调解的权利;
(六)当事人有要求仲裁员对其隐私保密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义务
(一)当事人有正当行使权利的义务;
(二)当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纪律的程序的义务;
(三)当事人有如实陈述案情、提供证据、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
(四)当事人有尊重对方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
(五)当事人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书的义务。
何为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赠与合同,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具有以下性质:①双方行为。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②是吸收了诺诚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合理因素。诺成行为。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③无偿行为。除合同中双方约定附条件的义务外,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二、委托代赠与合同委托代需要做委托公证手续,委托人委托公证,必须亲自携带委托书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委托公证申请表,并向公证机关提供下列材料:1•委托人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委托人为法人组织的,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件;2•委托事项如房产委托则需要(房地产证)或者房产买卖合同书;3•委托人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或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相互对立
合同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拘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合同债权也主要受合同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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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仅仅形式不同,具体权利义务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里协商决定,这个跟是否属于电子合同无关。
赠与合同的权利义务
赠与人义务:1)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 2)瑕疵担保义务
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公证。
赠与人的有关权利在《合同法》中的依据如下:
1、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