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禁止“跳单”条款的效力认定 实践中,中介人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通常在中介合同中载明禁止委托人“跳单”的条款。 对此类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条款所约定的具体内容进行区别认定。 情形一 中介合同约定:“委托人在看房后六个月内,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但未通过中介人而与第三方达成买卖交易的,委托人应按照与出卖方就该房地产买卖达成的实际成交价的1%,向中介人支付违约金。 ” 该约定属于中介合同中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该约定并不存在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情形,应认定有效。 情形二
跳单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租房买房都是通过中介来达成交易的,但是很多时候会存在一些跳单行为,那么你知道跳单行为违法吗?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租房买房都是通过中介来达成交易的,但是很多时候会存在一些跳单行为,那么你知道跳单行为违法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我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跳单行为违法吗
跳单违法。如果委托人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而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需要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的当事人,需要向中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跳单行为”还需要支付中介费吗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间服务的合同。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不是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的当事人。
居间人对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没有介入权。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
居间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三、中介合同禁止跳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跳单,一般指买家跳开中介,利用中介提供的房源信息、交易机会,直接与业主达成交易,以达成省去大额中介费用的目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跳单行为违法吗的相关知识,跳单是违法的,跳单的当事人,需要向中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找中介看房跳单有法律责任吗
买房“跳单”涉嫌违法。买房跳单属于违反委托求购协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中介方在买家跳单后,可以通过联系买家协商处理买家跳单的行为,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介方在与买家订立中介服务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但出现跳单行为时的惩处措施,以避免跳单行为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措施处理。
跳单买房行为的鉴定,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是否签订了居间合同。中介方有没有如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房源信息、实地看房等,确认签订了合同并如实履行是认定的第一步。
2、委托人是否利用中介方的居间服务而成交。这种情况下需要看中介方是独家代理还是非独家代理,如果是非独家代理,需要考虑中介方与委托方订立合同的时间,确认委托方是根据哪家中介的服务而成交。
3、委托人故意逃避中介费。委托人为了逃避中介费,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与第三方私下成交。”
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才会被认定是跳单买房,中介才能够获得补偿报酬费用。
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中关于跳单的行为,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