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A.战争B.动乱C.空中飞行物坠落
【答案】:ABCD
本题考核的知识点为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建设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和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工程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范围是什么?
一、性质不同
1、不可抗力: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不利物质条件: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
二、包括因素不同
1、不可抗力包括因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三方面。
2、不利物质条件包括因素: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扩展资料:
1、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1)货币债务迟延履行的责任,不因不可抗力解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2、不利物质条件的规定: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合理措施,适应不利的物质条件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事应当及时发出指令,构成变更,并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监理人未作出指示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因承包人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工程的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可抗力因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不利物质条件
建设工程不可抗力情形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范围一般包括因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入侵、外敌行为、军事政变、恐怖主义、骚动、暴动、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合同双方当事人责任或原因造成的罢工、停工、爆炸、火灾等,以及当地气象、地震、卫生等部门规定的情形。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以及具体的判断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建筑不可抗力因素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包括:
(1)重大的自然灾害。如重大的地震、海啸、台风 、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08年发生在我国四川汶川的大地震,就属于这种类型。
(2)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这类事件往往指社会异常的、突发的事件,既非自然灾害,也不属于政府行为,如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等。这些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
(3)有些情况下,政府行为对民事当事人民事活动的影响,类似于不可抗力,应当比照不可抗力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建筑工程中不可抗力的范围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包括台风、地震、洪水、冰雹以及非双方当事人所能控制的社会异常事件。一方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违约但已履行保护义务且能提供证明的,应当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施工合同中什么是不可抗力?
在施工合同中,不可抗力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具体来说,以下是常见的不可抗力因素:
1. 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飓风、暴雨、雪灾等。
2. 社会事件:如战争、暴动、罢工、政治决策等。
3. 法律法规:如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命令或政策等。
4. 其他原因:如技术性原因、供货商倒闭、货物丢失等。
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双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协商和解决。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除或修改合同的处理。
建筑工程不可抗力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有哪些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约时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后,承包方应迅速采取保护措施以尽力减少损失,并在最短期限内通知发包方损失情况。如因承包方未及时采取有关的保护措施或未履行尽快的通知义务,致使损失扩大的,承包方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迟延之后的,债务人仍应负责。,工程合同通常包括: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还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一项工程建设的完成首先需要进行勘察,紧接着需要进行工程设计,最后需要建筑单位进行施工。这几个步骤都涉及合同的签订:,(一)首先,工程勘察阶段,发包方跟承包方需要签订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发包方支付价款给承包的建设单位,请建设单位来为自己的工程进行勘察。承包方负责工程的勘察。国家有规定,工程勘察的基本程序,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时,必须遵循国家的规定。不是所有的承包方都可以进行工程的勘察的,进行工程勘察的承包方必须要有勘查许可证,需要经过国家或者省级主管部门机关的批准,才能进行工程的勘察,这样子可以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避免产生质量问题,(二)接着,工程勘察完以后要进行工程的设计,在这个阶段需要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发包方向有资质的承包方支付价款,请求其为自己的工程进行设计。工程建设首先需要进行工程的设计,工程设计的承包方也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首先要经过国家有关机关的批准,需要有设计许可证,这样的承包方才是进行工程设计的合格的承包方。,(三)最后,工程进入第三个步骤:施工阶段。这个阶段发包单位需要跟承包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最为关键的阶段,施工完成以后,经过质量的验收,工程竣工。,(一)建设工程建造地点在空间上的固定性,也即是说,建设工程都是建造在建设单位所造定的地点,建成后不能移动,只能在建造地点使用,(二)建设工程生产的单件性。建设工程的生产,都是根据每个建设单位的特定要求,单独设计,并在指定的地点单独进行建造,基本上都是单个“定做”,而非“批量”生产。,(三)建设工程生产的露天性。因其固定性和“体形”庞大,其生产一般都是在露天进行。,(四)建设工程生产周期长,程序严谨而复杂。,(五)建设工程生产质量,因选用的建材,半成品和成品的质量不同,施工技术条件不同,建筑安装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水平不同等诸多因索的影响,而势必导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六)生产工期的差异性也很明显。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建筑工程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它的主观要件即作为不可抗力的客观现象的“不能预见”,客观要件则包括“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
典型的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等。遭遇不可抗力因素之后行为人无法控制和预防损害的发生,在此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的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通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损害时行为人免负违约责任相相应,保险人亦无需对免责条款中的不可抗力承担赔付责任。不同险种的不可抗力各有差别,下文将以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分析其与不可抗力的关系。
保险人对不可抗力担责吗?
在以履约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工程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危险事故仅针对投保人信用不良造成的主观性危害,而非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
因此中保协制定的四项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示范条例(下简称“示范条例”)皆明确:对于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从不可抗力条款规定方法看,示范条款运用了综合式规定,即采用概括和列举综合并用的方式,一方面明确列举了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四类自然灾害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另一方面也以“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概括了免责情况。这一“包括但不限于”的规定方法较为灵活,可适应多变情况,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规定的地震、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亦可囊括在内。
从不可抗力后果分担方式看,示范条款明确:对由不可抗力原因直接导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间接造成的损失分担、费用承担,保险人都不负责赔偿。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不予赔偿的约定,保险人需尽到说明义务,承担该条款经过释明的举证责任,并承受约定不清时不利于己的解释。
保险人受不可抗力影响吗?
尽管保险人无需对不可抗力及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典型的如保险期间的延长。
在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期间以工程竣工合格之日为止。一般而言,对于因被保险人或者第三者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按期竣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不予延长。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则应合理延长,示范条款也规定:保险期间届满,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至工程竣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590条规定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若工程项目在不可抗力原因之前已经延误,出现本应竣工的工程尚未竣工情形时,投保人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身应向被保险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而示范条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投保人自身原因导致工程建设项目未能竣工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延长”却允许延长保险期间,此时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交纳保险期间延长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并由保险人出具批单。
保险人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特殊情况
在四款示范条款中,预付款保证保险作为独立性较高的险种,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基础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较为特殊,因此保险人受不可抗力的影响也与其他险种不同。
首先,示范条款在保险责任中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协议变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明确指示更改工程的范围或性质、被保险人或其授权代表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意延展工期,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均不影响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由于不可抗力是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工程的范围或性质更改、工期延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在这些情形下保险责任不受不可抗力影响。
相应的,这些情形下责任免除也不受不可抗力影响。因此围绕责任免除,示范条款也在不可抗力条款中加上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这意味着: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工程范围或性质变更、工程进度安排变更,进而导致投保人无法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返还该预付款全额或以该预付款冲抵被保险人应支付给投保人的工程款后的余额时,仅在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保险人才不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
概而言之,从责任承担看,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中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不承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预付款保证保险则需视情形是否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定。从期间延展看,履约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可为投保人延长保险期间;预付款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亦可积极取得保险人书面同意,从而维护自身的保险金请求权。
因此对于不可抗力,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需免除对“不可抗力”均无法理赔的思维定势;另一方面亦应在订立合同时对不可抗力发生后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费用等划分详细规定,并就诉讼和仲裁的选择、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等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