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
1、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都属于按份之债;而按份之债只能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发生。
2、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3、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4、就某一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差产生影响;而连带债务因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灭,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不再承担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分标准是
法律分析:(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简述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
【答案】:区分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意义主要在于二者的效力不同。按份之债的效力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各债权人的债权或各债务人的债务各自独立,对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原则上不发生影响。各债权人仅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各债务人只能就自己分担的义务份额向债权人履行。某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分享的权利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接受履行的以外,还构成不当得利,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并不消灭;某一债务人履行义务超过自己分担的份额的,除可认定为第三人履行以外,只能向接受其履行的债权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其他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第二,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是基于同一原因产生的,相互之间在一定情形下,也有一定关联。
连带之债的效力分为外部效力和内部效力两个方面:外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联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从连带之债的外部效力上说,在连带之债中,各债权人均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债务人也得向任一债权人履行债务。任一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就同时消灭。连带债务中,某些事项对一债务人所生的效力,对于其他债务人也应发生效力。从连带之债的内部效力上说,连带之债的各个债权人都有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超过自己享有的权利份额的债权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之间的比例返还其他债权人。清偿债务超过自己应分担的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何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区分二者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案】:【答案要点】(1)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之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且该多数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具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2)区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法律意义:
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各自是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连带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连带的,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也归于消灭,并且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又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辨析债的类型中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区别。回答本题的技巧在于:一是要正确表述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含义,二是要对“按份”和“连带”作出比较详细的说明,三是要指出连带之债可能在连带一方内部发生按份之债这个特点。
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区别
法律主观:
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区别: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连带之债,每一个债务人对债务均附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债权人有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义务的权利;
2、按份之债的标的为可分,连带之债的标的为一个整体,不可分。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 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意思?请举例说明?
按份之债就是多个债务人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比例为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甲乙两人只对自己的五千元债务负责。
连带之债就是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为全部共同债务负责。
举例:
甲乙两人共欠丙一万元,其中甲欠五千元,乙欠五千元,丙可以找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还清一万元的债务。债务还清后,甲乙两人之间的债务自行解决。
扩展资料
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按份之责
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
一、连带责任和按份责任的区别都有什么
1、责任产生的要求不同按份责任对产生的原因没有特殊的要求2、其产生的原因与一般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并无不同3、都是责任人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产生。4、责任的效力不同在按份责任的效力中,只存在权利人与各责任人之间的效力,而且各责任人均只对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负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二、按份责任是什么意思
1、连带责任的对称。又称为分割责任,是指两个以上责任人分别仅按各自份额向债权人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
2、按份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原债属于按份之债、责任人间不具连带关系且标的具可分性为构成前提;
3、各按份责任人对共同承担的同一债务仅就规定或约定的份额承担清偿责任,不负担其他责任人的债务份额;
4、债权人只能就各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份额请求清偿;某一按份债务的履行只引起该特定份额责任的消灭,不影响其他责任人各自按份责任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