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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法律分析: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邀请,只要没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邀请人一般不承担责任。区别如下: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3、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  )。

【答案】:A、B、D、E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包括四个方面:

①目的和效果不同。要约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可能是对方的要约,在对方的要约尚没有得到承诺时,合同不能成立。

②对象不同。要约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这里要注意的是,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③内容不同。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的内容只是表达了行为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图,并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法律约束力不同。由于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他人在接到要约邀请后有可能发出要约也可能置之不理,所以,要约邀请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要约则不同,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什么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它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撒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不同于法律行为。一方面,要约是要约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须经过受要约人的承诺,才能产生要约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为既包括单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双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均可直接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另一方面,要约作为意思表示的一种,其拘束力只体现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上,而不能直接产生设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为则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行为。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有哪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一方自愿主动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一方希望对方向自己提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仅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

3、要约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所以要约通常采用的方式有:对话形式和信函;而要约邀请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所以主要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4、要约需包含将来可能签订的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一方表示自己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合同法》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扩展资料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承诺是指对要约接受的一种意思表示。

要约和承诺的区别:

一、意思表示要件不同:

1、要约内容具体明确;承诺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1)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2、承诺对要约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有效;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除外。

二、生效不同:

要约采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应当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除外。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二十一条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要约强调一方明确表达出达成交易或合意的意图,通常是针对个人的,而要约邀请则侧重于官方或组织向潜在投标者发布邀请,要求他们提交正式的报价或投标文件,更多是面向组织或机构。

要约是指一种明确的商业或法律上的邀请或提议,其中一方表达出愿意与另一方达成合意或达成交易的意愿。要约通常涉及对商品、服务、合同或协议的提供或交换。要约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例如,一家公司向某人发出工作要约,即表示愿意雇佣该人。

要约邀请是指在商业或采购领域,官方或组织向潜在投标者发布的一种邀请,要求他们提交正式的报价或投标文件。要约邀请是一种正式的程序,用于公开、透明地寻求合作伙伴或供应商。通常在项目招标、采购或竞标中使用。例如,政府部门可能会发布一个建筑项目的要约邀请,邀请有合适能力的建筑公司提交他们的报价和方案。

要约造句:

1.公司向他发出了一份工作要约,希望他能加入他们的团队。

2.我们收到了一家供应商的产品要约,他们希望与我们建立合作关系。

3.投资者向创业者提出了一份投资要约,希望能够支持他们的创业项目。

4.房地产开发商发布了一份购房要约,希望吸引潜在买家购买他们的房产。

5.他们向合作伙伴提出了一份合作要约,希望能够共同推进项目的开展。

6.邮件中附带一份面试要约,他被邀请到公司参加面试。

7.律师通过正式信函向对方律师发出了一份和解要约,希望解决法律纠纷。

8.音乐制作公司收到了一份唱片合约要约,希望签下有潜力的音乐人。

9.学校向学生发出了一份升学要约,希望他们能够接受录取并入读该校。

10.我们收到了一份旅行团体的旅游要约,希望参加他们组织的旅行活动。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对象不同。

要约是指对对方当事人作出希望与其合作的意思表示,并表明了合同订立的条件。而要约邀请则是对对方当事人作出相关的引诱,希望对方能主动发出要约,例如招商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目的不同: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的目的,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然后就是内容不同:要约必须包括将来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主要的内容,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当事人接受约束的意思。最后就是对象不同:要约大多数是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用对话方式和信函的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要约的介绍

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应注意的是: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一、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二、合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即:要约送达,要约人就不得撤回,如果当事人想要撤销要约,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责任和根据法律规定上的责任;

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或者说,要约必须能够决定合同的内容。如对一个买卖合同要约来说,通常需要标的、数量、价金三个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业务能力、产品质量、服务态度等;

4、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对象。这是就一般情况而言。但不宜以对象的不同作为划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基本标准,要约可以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这并不妨碍某特定人的承诺与要约的结合而成立合同、要约邀请亦不妨针对特定的当事人,特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要约邀请的内容提出自己的要约;

5、要约一般是针对特定相对人的,故要约多采取一般信息传达方式:即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故往往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介传播;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是:受要约人有承诺权、受要约邀请人没有承诺权。这是效力上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内容不同、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太清楚,针对这一情况,我特为大家整理编辑了相关文章,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

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

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2、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

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3、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二、要约效力问题需要注意哪些要约的开始生效时间

1、要约的生效时间首先涉及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开始生效,这既关系到要约从什么时间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也涉及到承诺期限的问题。我对于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如受要约人的信箱等)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

(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

(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也就是指要约可在多长时间内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具体来说,如果要约没有明确规定该要约的存续期限,则应区分如下两种情况: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如果受要约人没有立即作出承诺,则要约失去效力。

(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如规定本要约有效期限为10天,或规定本要约于某年某月某日前答复有效),则该期限为要约的有效存续期限;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存续期限,则应当确定一段合理时间作为要约存续的期限。合理期限包括三项内容: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作出承诺所必要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必需的时间。

3、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这对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此种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在民法中也称为承诺适格,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有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约束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在邀请对方时不具有约束力;

2、内容是否具体明确不同。要约要求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而要约邀请可以不明确;

3、对象不同。要约针对的对象要具体,而要约邀请针对的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不同于事实行为。要约作为一种缔约的意思表示,能够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一种拘束力。尤其是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必须受要约内容的拘束。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

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只是引诱对方发出要约,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有两个区别,分别是:

1、目的和效力上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

2、内容不同。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

要约邀请法律效力是什么

要约邀请法律效力,我国法律当中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目前的法律理论以及以往的法律理论都没有解决要约邀请的效力问题。

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

1、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已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2、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只是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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