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延履行金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是: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给付标的物为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时适用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当执行名义所确定的被执行人须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给付金钱义务以外的其他义务适用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适应情形
法律主观:
迟延履行通常是指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行为。迟延履行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支付期限是多久呢?
什么时候要支付 迟延履行金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是指被执行人因未按生效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其他义务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被执行人交纳用以弥补申请人损失并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被执行人未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未履行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据此,迟延履行金的适用条件是:1、迟延履行金的支付只能发生在 强制执行程序 之中,即在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而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后方可由执行机构适用迟延履行金制度。2、判断被执行人是否按期履行义务的时间标准应当依据执行文书的规定,而不是强制执行程序启动后执行机构在诸如 执行通知书 等法律文书中对履行期限所作的指定。3、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应根据执行名义所确定的义务内容而定,在执行程序中新产生的义务则不得作为判定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的依据。非金钱义务,无论是否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
执行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民事诉讼法 》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 执行通知书 ,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限制高消费 等。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175
法律主观:
合同迟延履行的法律后果:经过催告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迟延履行方支付违约金。需注意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履行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的免除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是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及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民诉法253条迟延履行金规定
民诉法253条迟延履行金规定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合同迟延履行有以下几种类型:
1、给付迟延:能够履行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履行的行为。
2、受领迟延:履行时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
3、瑕庇给付 履行标的有缺陷。
4、加害给付:不正当履行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行为。
迟延履行金的计算公式:
1、债务利息=债务本金×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应当给付日始~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360天
2、迟延履行利息=(债务本金+诉讼费+保全费等)×利息计算天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始~实际履行日止)×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年利率×2倍/360天
3、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年利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逾期还款上浮幅度(如现行的幅度为150%)
关于迟延履行利息基数的确定问题。诉讼费用不应当计入迟延履行利息的基数中,理由是:债务利息是指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所产生的利息,对于判决来讲,是指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所产生的利息。而诉讼费用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交纳的费用,与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惩罚性和补偿性不相符。如预交案件受理费是民事诉讼法对原告及上诉人的要求,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对方当事人并未因此受益。另外,在不同案件中诉讼费用是不同的,有些案件对当事人减免诉讼费,有些案件的鉴定费是被告申请和支付的,将诉讼费用计入迟延履行利息基数没有依据。加倍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已体现了对迟延履行的惩罚和对债权人的补偿,较好地平衡了双方的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
一、迟延履行金如何规定的
1、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如下:
(1)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二、迟延履行金怎么确定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有关迟延履行金相关法条的立法本意是根据执行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被申请执行人有履行金钱或其他义务的能力,而拖延履行的情况而制定的,其目的是使被执行人无利可图,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迟延履行金是被执行人因未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裁定惩诫被执行人违法行为的款项,属人民法院执行权调控的范畴,是在民事执行的司法实践中一种特定的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迟延履行金标准是什么
迟延履行金标准具体如下:
1、起算时间上的确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金自执行名义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2、计算标准上的确定。在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上,根据迟延履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分为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和其他义务的迟延履行两类:
(1)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的确定标准。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按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倍计付。由于金钱给付的数额标准具有确定性,所以其计算起来相对简单;
(2)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确定标准问题。迟延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已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
民事诉讼法迟延履行金的规定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中迟延履行金的法律规定为:如果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