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当事人的法律规定
追加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在一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将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具体规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追加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将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公正、公平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结果。同时,追加当事人还可以使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得到更好的保障。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自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被其他当事人提出参加诉讼的请求。如果法院认为补充其他当事人有利于审理本案,可以予以准许。但是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程序和条件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当事人注意。其中,追加当事人的时间要求在一定时间范围内进行,一般情况下是在开庭前或者开庭后未超过第一审判阶段的期限内。如果超过了这个时间,需要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或者法院许可才能进行。在程序方面,追加当事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果法院认为该申请合理、证据充分,可以予以准许。在条件方面,追加当事人的资格与本案的性质、当事人的身份、权利义务等因素有关,具体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在离婚诉讼中,只有原告和被告有资格参加诉讼,其他第三人一般不可以追加当事人。
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被他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为了避免被他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个人应当注重自身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处置财产、签署协议等行为时,应当谨慎考虑,避免将自己置于不利地位。同时,在发现他人已经向法院申请追加自己为诉讼当事人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交反驳材料,说明自己的立场和权利要求。
追加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将其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列为诉讼当事人。追加当事人的时间、程序和条件都有一定的要求,需要当事人注意。个人可以从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等方面入手,保护自身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追加当事人的期限: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关于追加当事人的期限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追加当事人的期限是多久
1、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二、追加被告的期限是多久
1、追加被告,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参加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驳回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3、对于原告是否同意追加被告。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
4、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
(1)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
(2)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律并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申请追加当事人的时间
法律分析:追加当事人的期限: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追加第三人的法定期限
追加第三人的法定期限具体如下:
1、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的计算方式:从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始计算。一般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追加被告;
2、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加入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民事诉讼法追加被告的期限
民事诉讼中追加被告的期限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被告,在民事案件中,是指侵犯原告利益,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并经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某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是法官在诉讼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可以裁定追加。没有规定时限,但肯定要在审理终结前。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期的举证期限由法院批准确定,具体计算是从法院批准的延期时间开始计算。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_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应该做什么
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主要应该做的工作有:
1、仔细研究原告的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确定原告的诉讼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如果认为无管辖权的,被告可以在收到诉状之日起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3、针对原告的诉请,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
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如下:
1、追加被告的最后期限是法庭辩论终结前;
2、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开庭前通知其参加诉讼;
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追加被告的条件如下:
1、追加被告必须符合必要共同诉讼的条件。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对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关系、与原告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人。不具备该条件,不得追加为被告。如以个人合伙为被告的诉讼,全体合伙人为必要的共同被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产生经营活动的,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互为必要的共同被告。对于非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申请追加的,不得允许;
2、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被告也必须明确。被告明确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认其存在。法律上承认是指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经过了有关部门的登记,或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即承认的其他组织,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法律上的存在是进行诉讼的必要前提。对于已终止或未经工商登记的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应当以其行为人为诉讼主体。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名称、住址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不能确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也就不能追加为被告;
3、追加被告必须有相关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法院依职权还是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都应有基本证据证明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诉讼的被告,二是要证明被告的存在,并提供详细情况,不得只凭当事人的陈述或请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前,必须根据卷宗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追加。当事人申请追加被告时,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及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如果不能证明上述两个问题的,还应当要求申请人继续提供证据,仍不能提供证据的,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同诉讼遗漏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全部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人民检察院未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在案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新民诉法追加被告的期限
法律主观:
新民诉法有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所以追加被告的期限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怎么计算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应不予准许。但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应不在此限。关于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怎么计算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申请追加被告的期限怎么计算
1、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必须审查其是否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应不予准许。
2、但法院依职权追加被告应不在此限。
3、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二、民事诉讼期限是多久
1、民事诉讼期限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法院的审判活动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对民事诉讼的开始、发展和终结具有很大影响。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