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附条件赠与的规定
法律主观:
可以。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附条件的赠与和附义务的赠与
法律主观:
一、附条件和附义务赠与合同区别
附条件和 附义务赠与合同 区别如下:
1.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 合同的效力 。
2.而附义务 赠与合同 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
赠与合同的成立要件如下:
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赠与人赠与的财物属国家、集体、他人或是非法所得的财物,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如果是为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将自己的合法财产赠与他人,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该赠与合同无效;
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
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还是实践性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赠与财产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转移,未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转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附条件赠与的条件?
附条件的赠与的判定方法:附条件赠与合同所设立的条件带有不可预知性,义务是为接受赠与的人设立的。附条件的赠与,条件成就时,合同才生效;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内容符合公序良俗;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条件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的条件:1、附条件赠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2、附条件赠与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附条件赠与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4、附条件赠与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九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附条件的赠与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在将赠与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履行过程中,受赠人负担一定的条件,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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