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工程款怎么结算
目前如果 建设工程合同 无效后 工程款结算 的话,具体来说,建设工程将涉及发包人、承包人和转承包人三方主体的关系,也涉及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承包人与转承包人之间签订的 工程转包合同 两个合同关系,工程款结算也因此需要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结算: 在以往一些司法实践中,有认为无效的转包合同不应影响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 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仍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结算。但是,这种处理等于变相认可了承包人随意转包工程、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似有不妥。 考虑到承包人非法转包工程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其事实上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任何实际的履约行为,其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也是违约行为,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其所支出的成本,而对于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包含的管理费和利润等则属于非法利益,可以根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予以收缴。实践中,裁判机构也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按照 实际施工人 的资质等级据实 结算工程款 ,但其裁判宗旨仍应符合“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如何结算工程价款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结算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七条 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结算的处理
法律分析:施工合同订立后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尚未履行前被确认无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再继续履行。若一方因准备履行合同有损失,则按照双方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程度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怎样结算工程款
建筑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如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果验收不合格,经过维修后能通过验收的,依然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支付工程款;如果维修后还是不能通过验收的,不能主张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的施工合同的价款怎么计算?
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工程价款按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进行结算;验收不合格的,但可修复的修复费用由承包方承担;不可修复的,发包方可不支付工程款。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如何结算
法律分析: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
2、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
3、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发包方可以不支付工程款。
需要注意的是:
1、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当事人主张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能够确定工程款的,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结算。
2、根据合同约定无法确定工程款或不能确定“合同”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时,应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3、合同对结算单价有约定的以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一般以市场价格为鉴定依据。
4、因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利后果,合同各方应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筑施工合同无效工程价款如何结算
法律主观: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应当按照施工方实际已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若建设工程经竣工检验不合格的,施工方应当予以修复,在经修复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施工方实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结算付款,但发包方可以要求施工方承担修复费用;如果验收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不支付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结算工程价款如下: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价款或者按照实际结算,价款差额不予支付;施工完毕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验收合格的按照上述办法结算,经修复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尚未施工完毕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应当停止施工,视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是否合格依据上述办法结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工程款怎么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七百八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七百九十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工程价款应如何结算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也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的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合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应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