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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

第一类是指未取得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以及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证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条规定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2项“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第二类是指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3项“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均作了相应规定。招标、投标方式是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方式,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违反以上规定所进行的招标投标是无效的,具体的表现有: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当事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等。这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事由均可以归属于欺诈、恶意串通、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以此种形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属于无效合同。

第三类是指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凡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建设工程的投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综合效益均关系到国家和广大人民的长远利益和切身利益,不是民法上的某法人和自然人个体利益,国家仍需进行计划控制。因此,凡是没有列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的,或应依法报批而未批准的建设工程,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因没有法律依据而归于无效。

下列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答案】:A、C

【知识点】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规定。《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B、D未损害国家利益,属于可撤销合同,E为重大误解也属于可撤销合同。

建设工程无效施工合同的主要情形包括()

【答案】:B、C、D、E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选项A属于合同效力待定的情形,A选项的意思是一个没有任何被授权代理施工单位的人出来签合同,但如果追认施工单位是委托该代表签约的,这个合同还是有效的,并不能说无效,故A选项缺少后半句经施工单位拒绝追认,才能说这个合同是无效的。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合同法》第272条: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7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 企业资质 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 杭州 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第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第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 法院 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 行政处罚 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三、建设工程必须 招标 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 招标投标法 》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第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 合同无效 ; 第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2、53、54、5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第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第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以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五类无效情形,但是我们应当注意到,这些只是典型情形,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全部无效情形,具体我们还应当以 合同法 第52条为主要判断依据,再结合具体案例予以分析。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应如何审查?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甚至关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尤为重要。因此,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应列为合同效力认定的首位工作。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要求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承包人应当具有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证书,否则所订立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①施工单位无证、无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不过一般的农建工程除外;②施工单位超越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③建筑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无效;④两个施工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工程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否则合同无效。应当注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不能按照无效合同处理。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筑法》第26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施工单位借用、冒用、盗用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承包工程所签订的合同应当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4) 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

(5) 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和规范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的情形有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也就是通常说的挂靠;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无效的后果:

(1)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不因合同无效而失去其效力。

(2)法律仅规定为承包人请求的应予支持,如果发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是否支持,法律并未规定。在一次实际案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某仲裁员认为只有承包人请求时才予以支持。

(3)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

建设施工合同的构成:

(1)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2)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类型有哪些?如何审查?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指的是建筑行业里的一些无效施工合同。无效施工合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合同主体不合格,应当认定无效

建筑施工事关重大,施工人有无相应资质关系到当事人履约能力、施工质量等。没有资质、低于相应级别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施工合同由自然人与发包方所签订,由于自然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所以这类合同均应当认定为无效。

违法招标订立的施工合同

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招投标方面,这一点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较易被忽略,由于目前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都需要招投标,所以当事人间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若忽略了招投标环节,则易发生合同效力的错误认定问题。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中要重视并熟练运用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以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另外,《招标投标法》第50条、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55条、第57条等,又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实践中主要表现为招投标过程中互相串通、弄虚作假等行为。若中标无效,则当事人由此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必然无效。但是,违法招标、投标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又存在多种情形,具体表现为:应当招标的工程未招标的;招标人泄露标底的;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投标人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其投标单位少于三家议标,其投标单位少于两家的等等。

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第78条,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的肢解分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的承包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可以分包,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从上述条文并结合实践来看,违法分包表现在:

1.建设单位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就将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分包给其他单位。也就是说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之后,建设单位凭借其权利在施工建设合同中将工程肢解,美其名曰为总包单位同意同意工程分包。实际上是变相肢解工程;

2.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3.建设工程合同中又未约定,又未经总包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其承建的部分工程交由符合资质的单位完成,也就是说,总包单位进行工程分包,哪怕分包单位是符合资质条件,也需经过总包单位认可或同意。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分包。

5.总承包单位将其建设工程主体结构分包给其他合资质单位。也就是说不论怎样分包,中标工程的结构主体部分必须由中标单位完成。

非法转包后,转包人并非退出原合同关系,其本质属性是,转包人不履行合同中全部的工程建设任务,而由转承包人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任务,实际是构成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实践中表现为:转包人通过名约所谓的内部承包来达到掩盖的非法转包行为。比如,转包人不在工地成立项目部,或者说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或者说虽然派驻人员,但是人员并非中标单位内部的人员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如何审查:

1、对发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主体资格,即建设相关手续是否齐全。例如,建设用地是否已经批准?是否列入投资计划?规划、设计是否得到批准?是否进行了招标等;

(2)资金问题。施工所需资金是否已经落实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该项内容是发包方的义务,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就如实载明。

2、对承包方应审查的内容

(1)资质、资格情况:承包方是否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及相应资质,避免合同无效;

(2)施工能力:与资质也存在相关性,主要审查承包方是否超越资质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可能无效。另外承包方施工能力也关系到合同是否能够如期交付;

(3)社会信誉:主要考察企业的诚信和信誉;

(4)财务情况:关系到合同履行的效率,直接影响到发包方后期对业主的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必须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各项政策和规范要求。

哪些建筑工程合同可能会无效

法律分析:(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的;(5)承包人违法分包建。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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