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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建筑工程介绍?

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强制拆除的程序

对违章建筑、违法建设的设施、违法设立的标示牌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由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当事人无能力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履行;

(三)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

违建强制拆除是指国家依法对于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审批而擅自建造、占用国有土地或者水域,或者擅自改变土地或者水域用途的建筑物或工程进行强制拆除。违建强制拆除的法律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听证、拆除决定、告知、执行等程序。

违建强制拆除是依法行政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违法违规建筑强制拆除的措施。具体程序包括:首先需要立案调查,对涉嫌违建的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性质、用途、时限等信息进行了解;接着需要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陈述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群众代表出席现场,做出合理的决策;根据听证结果,制定拆除方案,并依法发出拆除决定书,告知当事人;最后进行拆除和执行,对违建进行强制拆除、封存、没收并处罚。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违建强制拆除时,相关部门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听取当事人申辩,确保拆除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当依照规定进行妥善安置,防止因拆除而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违建拆除的补偿标准是什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依法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赔偿。具体包括拆迁补偿费、搬迁补助费、过渡期租金等费用。

违建强制拆除是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的合法行政处置。对于包括业主在内的当事人来说,需要了解、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自行擅自建造、占用国有土地或者水域,或者擅自改变土地或者水域用途,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三条 居民依法获得的房屋不得被强制拆除。“城市建成区内的未经批准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依法应当拆除。

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建筑工程介绍?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它建造设施。那么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建筑网带来的关于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的程序的详细内容以供参考。

国土资源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义务),并将履行情况记入《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处理)决定执行笔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又不履行的,期满后又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实际上,许多违建人并不自行实施拆除,这就存在强制拆除的问题。根据各方面规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强制拆除方式:行政强制拆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城管执法现场执行。其中,城管执法现场执行的做法多见于地方性规定,这存在执行主体、执行权限和执行程序的合法性问题,一般认为只适用于规模较小的违章建筑,并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予以现场拆除。

违章建筑的拆迁流程是什么?

?违章建筑的拆迁流程是由相关调查人员对建筑进行调查,确定其确实是违章建筑后,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或者是县级的人民政府作出强制拆迁的决定,然后交由行政机关执行或者是委托其他拆迁机构进行强制拆迁,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也可以决定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迁

一、违章建筑的拆迁流程是什么?

流程:违章建筑拆除程序有调查询问、现场勘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于违章建筑处理程序一般是:

(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测绘、相关审批材料、其它违法占地证据等),确认是否违法、违规。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章建筑确认后,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3)由区规建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违章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将违章建筑相关事由报区建设局,区建设局审核后,符合行政处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强拆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1、提起行政诉讼前可申请行政复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可先向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下发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2、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与行政裁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裁决不服的,都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

对于违章建筑,是必须进行拆迁的,但是拆迁机构应当予以相应的拆迁补偿,例如拆迁安置费等,但是如果是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强制拆迁的或者是人民法院决定的,一般是不会对被拆迁户进行拆迁补偿的,相反,如果是不配合的,就视为扰乱执法。

城管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法律主观:

依据我国《 城乡规划法 》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法律分析: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

第一步,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第二步,调查程序

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第二、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在被询问以及在签署笔录时要谨慎。

第三步,决定程序

第一、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第二,听证,听证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活动。

第四步,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

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农村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怎样的

法律主观:

农村违章建筑强制拆除程序是:政府作出责成强制拆除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通知、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拆除搬迁;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物品清点登记运至指定处所,强制执行房屋拆迁。

法律客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违建拆除的法定程序

法律分析:违章建筑的法定强拆程序是:立案审批、违建调查、限期拆除、强拆认定、强拆执行等,对于违章建筑应当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除,如果拒不执行的可以按照上述程序执行强制程序。第一步:发现违建。可以是执法机关自己发现,也可以有人或者单位举报发现;第二步:立案审批。执法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立案调查的,进行立案审批,该程序是内部程序;第三步:调查是否有相关规划手续,询问当事人、制作询问笔录;第四步:制作限期拆除决定书,并送达。若是未找到违建所有人则通过公告送达;第五步:限拆期限届满未自行拆除的,等诉期6个月;第六步: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催告期10个工作日;第七步:执法机关制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送达;第八步:实施强制拆除前进行公告;第九步:实施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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