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纠纷采用专属的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动产适用于一般管辖,规定由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港口作业引发的纠纷,由港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一、不动产纠纷管辖规定是什么?
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下列案件,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具有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于不动产的债权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属于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考虑到不动产通常具有较大经济价值及其不可移动的属性,为方便法院审理、调查和执行,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财产权利,对不动产纠纷设置了专属管辖制度。然而专属管辖是对当事人诉权处分的一种限制,是诉讼程序上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所以应从严把握,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所以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纠纷”,除此之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
二、不动产物权纠纷如何解决?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有观点认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争议涉及到登记就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于是,实践中就出现了民事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的现象,这不仅徒增当事人讼累,也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针对这一情况,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在案件的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民事审判部门应依法予以审理。
二是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不动产纠纷适用于专属管辖规定,不动产进行变更、设立时,应该依法进行登记,不进行登记的不动产不产生法律效力。当不动产出现纠纷时,首先要确定不动产的归属问题,然后到相应的人民法院起诉。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不能取得不动产的物权。
不动产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
法律主观: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如何规定: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抵押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法律主观: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 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管辖 ,但不得违反本法对 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可以 约定管辖 法院,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简述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适用
1、不动产权属纠纷
与不动产有实质联系的纠纷,如土地确权、房屋质量、侵权等纠纷才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不动产合同管辖
与不动产仅有表面牵连关系的合同纠纷,如房屋买卖、房屋租赁等纠纷就没有专属管辖的必要。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管辖法院是怎样规定的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1、因 不动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 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因 继承遗产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 继承人死亡 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259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 涉外民事诉讼 ,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很多人认为,上述第33条关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原则上也应类推适用于涉外民事诉讼。 但是,第33条的规定沿用的是几十年前的旧例(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34条)。从其立法目的来看,该项规定本来只是针对非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将该规定类推适用,会产生对我国当事人不方便的后果。 笔者认为,对于涉外不动产纠纷,应当区分纠纷的类型。如果涉及不动产的权属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确实有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因为不动产的权属问题涉及一国根本国家利益。但如果涉及的仅是 不动产合同纠纷 或其他纠纷,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并无必要行使专属管辖权。[1] 如果案件主要问题是境外不动产的合同纠纷,但是先决问题涉及不动产权属争议,则受理不动产合同纠纷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权属纠纷一并审理,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避免平行诉讼。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四个案件种类
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四个案件种类,具体如下:
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不动产纠纷仅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4、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
1、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也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管辖又称“民事审判管辖”。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于管辖权而产生,是对民事案件审判权的一种“恒定”,法院对于没有管辖权的民事案件无权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抵押合同诉讼管辖是怎么规定的
一、不 动产抵押合同 诉讼 管辖 是怎么规定的? 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其依据在于《 民事诉讼法 》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不动产物权之 诉讼 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 债权债务 法律关系。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二、 抵押合同 的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 抵押权 人和 抵押 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 债务 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 债权人 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四百条 【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 债务人 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我国民事诉讼法当中对不动产抵押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是合情合理的。原告必须要知道,可能不动产所在地并不是自己居住地的人民法院,但是,如果不在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当中法院有可能要对不动产进行调查,必要的情况下要采取查封等强制性的措施,所以这样的规定对原被告双方来说都是很便利的。
起诉管辖地如何确定
首先看纠纷是否属于法定管辖,属于法定管辖,就去法定管辖地起诉。如果不是法定管辖,看合同之中是否约定了管辖地,有约定从约,没有约定管辖地,一般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管辖,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通常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特殊地域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 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管辖地如何确定
首先看纠纷是否属于法定管辖,属于法定管辖,就去法定管辖地起诉。如果不是法定管辖,看合同之中是否约定了管辖地,有约定从约,没有约定管辖地,一般根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管辖,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可以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我国法律对于不同案件的诉讼 管辖 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不仅是为了 诉讼 案件的方便进行,也有利于法律经济和效率。但是由于一些特殊的案件,我国也作出了特殊的诉讼管辖说明,很多人对于不 动产抵押合同 的诉讼管辖情况不甚了解,接下来将为大家针对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作出介绍。 一、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1、凡是涉及不动产纠纷的案件,无论纠纷属于哪种性质,均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的作法。其依据在于《 民事诉讼法 》在确立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时,并不以案件纠纷专属于某一性质为前提,而且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审查涉案不动产的状况,从而便于查明案情、对不动产采取保全等措施,也有利于案件审理完毕后的执行。 2、不动产物权之诉讼专属于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为因不动产而引发的债权诉讼并不直接以不动产上的物权为诉讼标的,其可能涉及诉讼标的为因合同产生的 债权债务 法律关系。很多时候不动产债权纠纷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原、被告之住所地均不一致。为便于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后能够就近、就地、及时向人民法院起诉以求得法律上的保护,和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故不动产债权纠纷应遵循“两便原则”,采取任意管辖主义,适用一般地域管辖。 二、不动产 抵押 的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 (1)立法体例没有排除不动产纠纷适用其他管辖。 1、《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 继承人 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意味着所有涉及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则该条款规定本身自相矛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 合同纠纷 、侵权纠纷、 婚姻家庭 纠纷、 继承 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可能涉及不动产,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涉及不动产但并不一定就是不动产纠纷,也可以是合同或者侵权等其他纠纷,不必然适用专属管辖。 (2)司法实践并未完全采取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最典型是 抵押贷款 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 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 担保合同 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 银行贷款 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 抵押担保 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 抵押合同 提起纠纷,也是由 担保人 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而非专属管辖规定。 (3)诉讼便利和意思自治的要求。 法律对管辖的规定,出发点主要在于诉讼便利和司法效率,因此没有必要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的专属管辖做扩大解释,认为涉及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便。对于不涉及不动产物权争议的纠纷,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协议选择 管辖权 利,不宜扩大专属管辖的适用范围。比如 租赁合同 纠纷,双方当事人可能同在甲地,但租赁房产却在离甲地较远的乙地,如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由乙地法院管辖对双方均不便,此时应尊重当事人选择被告住所地等管辖原则。 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诉讼管辖法院,我们可以得知,不论不动产抵押合同的纠纷的性质如何,不动产抵押合同的诉讼管辖法院是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这种情况的规定是便于查明不动产抵押合同纠纷的事实,并且有利于对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的限制,便于事后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