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法定免责
法律主观:
不可抗力不一定免责。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被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责,应依不可抗力的具体影响情况确定。在许多情况下,不可抗力的发生,仅仅只是导致履行义务期限的延长。有时不可抗力事由只是暂时阻止合同的履行,而并不是导致合同完全、永远地不能履行,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确实不如采取维持合同效力并延期履行的方式更有利于维持合同的严肃性,并充分实现当事人的订约目的。,另外,基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一般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发生什么违约方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
不可抗力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 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 违约责任 。
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 债务 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实际上,《民法典》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指 合同订立 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 合同当事人 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 债务人 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中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震、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证、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首先看合同如何约定,一般来说台风应该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相关信息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来源既有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也包括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作为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强制力,具有客观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主观上的不可预见性以及社会危害性。
世界各国均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的条件,中国民法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凡发生不可抗力,当事人已尽其应尽责任仍未能避免债务不履行或财物毁损时,可不负赔偿责任。
但不可抗力发生在债务迟延之后时,债务人仍应负责。不可抗力是相对而言的,随着科技的发达,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都有可能发生变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
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