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通俗理解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互负债务,债务清楚有先后履行顺序,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后履行义务一方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没有履行债务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先履行义务一方有权中止合同履行。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案例:
为了筹划六一儿童节,赵某与钱某于2021年4月初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于2021年5月25日交货,钱某于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向赵某支付货款。但是,在5月初,赵某的朋友跟赵某说钱某有转移大笔财产的行为,赵某便调查了一下,发现情况确实属实,并搜集了相关证据。
为防止钱某收到货物无法按时向自己付款,就先通知钱某,决定暂不交货,但钱某未作任何表示。2021年5月25日后,钱某见赵某拒不交货,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赵某按时交货。而赵某说自己主张的是法律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赵某的主张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解析:赵某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义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履行或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赵某发现钱某有大宗财产转移的行为后,立即调查,查证属实后随即通知钱某,履行了通知义务。而钱某未作任何表示,可以视为钱某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因此,赵某可以以“不安抗辩权”为主张,不向钱某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法律分析:不安抗辩权名词的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用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请求履行的权利。
签订合同已经成为现代人们确立契约关系最普遍的方式之一,而且这种方式受到法律的相关保护,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可以避免单方当事人反悔造成对自身的权益受损。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行使方法和效力
【答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才能发生不安抗辩权问题。(2)一方当事人有先履行的义务且已届履行期。当事人互负的债务,须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只有在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先履行一方才有通过不安抗辩权保护自己履行利益的必要。(4)后履行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如果后履行一方已经为对待给付或提供了担保,则表明后履行一方具有履行能力,先履行一方就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法: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情形,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并及时通知后履行方。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可以对抗后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后履行一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先履行一方可以拒绝履行。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担保的,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简述合同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一、不安抗辩权的含义是什么
1、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债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是什么:
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
按《民法典》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
按
《民法典》
规定,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后,后给付义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的方式,由先给付义务人通知后给付义务人,通知到达时发生合同解除效力;但后给付义务人有异议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与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效力。
3、后给付义务人的行为构成违约时,应负违约责任
先履行方符合以上适用条件,即取得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将对双方当事人产生何种影响,这就是不安抗辩权的效力。根据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是否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可将不安抗辩权的效力划分为两个层次。
想要有效合法的利用不安抗辩权,就需要对它了解深刻。其基本概念和基本的法律效力,就是以后合法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依据,熟悉它,自然会更加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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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
不安抗辩权大白话解释就是如果你欠别人钱,但是别人现在没钱还给你了,那么你就暂时不用还钱给别人。其相关内容如下:
1、不安抗辩权含义: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2、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后履行方虽然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但并未危及对方当事人债权的实现。在形式上,抗辩一方需按法律规定向另一方履行通知义务,这是影响不安抗辩权能否有效成立的关键因素。
3、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中止合同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指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用大白话解释的注意事项
1、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大白话解释的目的是让非专业人士能够理解,因此应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如果必须使用,也要在解释后立即给出定义。语言简洁明了,尽量使用简单、直接的语言,避免复杂的语法结构和长句。
2、使用具体的例子:通过具体的例子来解释抽象的概念,可以帮助听众更好地理解。确保准确性,虽然要用大白话解释,但也不能牺牲准确性。确保你的解释是准确的,不要误导听众。适当的比喻和类比,适当的比喻和类比可以帮助听众更好地理解复杂的概念。
3、重复和总结:如果可能,可以在解释过程中重复关键点,或者在结束时总结一下。这可以帮助听众记住你的解释。但是要注意,重复不是简单的复制粘贴,而是要用不同的方式或者从不同的角度来表达,这样可以避免让听众感到枯燥。
4、注意听众的反应:在解释过程中,要注意听众的反应。如果他们看起来困惑或者不理解,可能需要换一种方式解释,或者更详细地解释某个部分。如果听众对整个解释都显得不太理解,你可能需要从头开始,用更简单明了的语言和例子来解释。
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也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在对方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消灭。这是债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的优点
1、对行使条件作了更充分详细的规定
在传统大陆法系中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仅限于“财产显著减少,有难以履行的可能”的规定,但对商业信誉的丧失,技术机密的泄露以及其它诸多原因未有具体的表述,但这些都可能造成相对人履约能力的丧失。中国《合同法》突破了这个限制,把商业信誉的丧失作为判断相对人失去履约能力的标准之一,体现了诚实信用的立法原则。
2、既反映了先履行方的履行权益,又充分照顾到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期限利益
《《合同法》》对后履行方提供担保的行为并未作任何的限制,后履行方为了避免对方中止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也可以自愿提供担保。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合同法》》的先进性。
3、进一步完善了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的救济方式
《《合同法》》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
4、有效地防止了不安抗辩权的滥用
在纷繁复杂的合同实务中,难免有当事人以不安抗辩权为借口,撕毁合同,达到毁约的目的,这与立法精神的初衷相左。为防止不安抗辩权的滥用,中国《合同法》总则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举证义务;通知义务。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
3、中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中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并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则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4、中国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既吸收了大陆法系的优点,也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长处,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形式和框架是大陆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保护双务合同互负债务的先履行一方的权利,这是采用了不安抗辩权的形式。另以第67条规定的后履行抗辩权保护后履行一方权利,以第66条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保护同时履行各方的权利,因此说,抗辩权的整体框架基本上来自大陆法系。另一方面发生原因是英美法系的。该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采用了预期违约制度中权利发生的多原因主义,以更全面地保护先履行一方的权利。
民法典不安履行抗辩权法条
法律主观:
一、不安履行抗辩权民法典有什么规定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二十七条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 行使不安抗辩权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适用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三、不安抗辩权单务合同当事人是否可以行使
单务合同不适用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包括 同时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以合同双方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为前提,只有双务合同中存在合同履行抗辩权。
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单务合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有单方承担义务的情况,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出借人不负合同义务;另一种情况是一方承担合同的主要义务,另一方只承担附属义务,双方的义务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例如,合同法允许赠与附义务,但赠与人交付赠与财产与对方的附属义务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因而赠与合同仍属于单务合同。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527条: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 。
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
法律主观:
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3、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6、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