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的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已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在对方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名词解释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不能履行债务或有不能履行债务的可能的情形存在时,在对方没有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债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民法典》第527条)。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抗辩权的三种类型
法律主观:
抗辩权的类型有哪些呢 1、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 强制执行 ;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 仲裁 ,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延期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行使的结果,是暂时的延续债权人请求权的行使,而并不是消灭其请求权。因此,它的作用仅在于阻却,而不是消灭。 2、 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3、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 民法典 第526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力。 抗辩权存在于双务合同中,是债务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抗辩权的类型有很多,主要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每一种抗辩权具体成立条件也不一样,但是都要符合双方互相负有债务、一方债务履行出现问题等条件。抗辩权行使后,合同履行中止。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怎么解决要注意什么的责任的 法律知识 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法律客观:
《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 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什么是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通俗易懂的解释下或举和例子谢谢啦
抗辩权就是对抗对方抗辩请求的,比如说对方要你还钱,你主张借据是被胁迫而写的,这就是行使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的权利。比如说你们签了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你先给对方交货,对方过一个月给你付款。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你发现对反是个皮包公司,你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向对方交货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严重恶化时,为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中止履行的权利。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1)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才能享有不安抗辩权。(3)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出现履行能力严重恶化的事实,并且存在到期不能履行、难以履行或者不会履行的现实危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主张不安抗辩权时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属于违约行为,仍应履行合同义务,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4)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相对方同意为必要,但行使权利时,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这样做一方面是尽量避免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另一方面也便于对方在获得通知后及时提供担保,以消灭不安抗辩权。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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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能视为行使不安抗辩权,反而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违约责任。通知对方后,如果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需要注意的是,对方提供担保并非其义务,提供适当的担保实际上是对不安抗辩的抗辩,其结果是消灭不安抗辩权。另外,提供的担保可以是人的担保也可以是物的担保,但无论是何种担保,均应当适当,即与其承担的义务相当。
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对方实际上已经构成了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基于《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规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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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对我们造成风险吗?是不是法律陷阱?】
不安抗辩权是法定权利,不存在陷阱的问题。至于说法律风险,和不安抗辩权也没多大关系。只要双方都好好履行合同,也就无所谓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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