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应找谁赔偿
律师解答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应找承运人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我乘坐长途大巴行李箱丢,失司机或汽车公司有责任吗?
有责任。
《合同法》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应负赔偿责任的规定。
在旅客运输中,旅客一般都随身携带了一些物品,对于这些物品,承运人也应当尽足够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物品的安全,如果由于承运人原因造成了旅客的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本条中对承运人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在发生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自带物品的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才承担责任。旅客自己随身携带行李,所以其也应当尽足够的注意保护这些物品。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这是因为托运的行李不是旅客随身携带的,其从实质上讲,是货物运输合同,所以应当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即适用本章第三节货物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
我乘坐长途大巴行李箱丢,失司机或汽车公司有责任吗?
1、有,而且是无过错责任。
2、旅客与大巴公司之间成立客运合同,理论上旅客会面临三种风险,第一重是人身风险,第二重是随身携带的物品,第三重是托运的行李。
3、就本案而言,行李箱一般不随身携带,大概率是放在储物仓中,故属于托运的行李,依法适用货运合同的约定。原则上承运人应当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例外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合理损耗或者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本案中条件不满足。
4、旅客可依法向大巴公司主张赔偿,但行李箱如含有贵重物品,仍需要旅客来证明。
行李在客车上丢失了怎么办???
在运输途中乘客丢失随身物品,应该由承运人负责赔偿责任,如果行李中有贵重物品,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三条 对行李的赔偿责任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九条 承运人的通知义务及收货人及时提货义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第三百一十条 收货人对货物的检验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
第三百一十二条 确定货损额的方法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相继运输的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货物的灭失与运费的处理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客车上丢失行李怎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李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实行赔偿限额制度,即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乘客坐出租遗失后备箱行李谁担责
应找谁赔偿?乘坐客车行李丢失?
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但是,若是因为乘客自己的过错、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运输公司可以拒绝赔偿。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第一章曰常消费法律知识——天天3.1511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
现实困惑
史某出差乘坐长途客车时,司机称按照客运公司的规定,客车内不得装大件行李,让史某将随身携带的拉杆箱放在客车的行李箱内。由于拉杆箱内有史某为出差准备的一些资料,因此,史某特别提醒司机要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车到站后当史某下车取行李时却发现自己的拉杆箱不见了,于是找到司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司机称是史某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东西,不应由他赔偿。史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律师答疑
史某可以要求运输公司赔偿他的损失。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当史某购买车票乘车,承运人向其交付客票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史某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荟萃
除法律特殊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外,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有过错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