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买二手房如何防止出现一房多卖?
一、买房前,查询房产的所有人
选好了房子并与卖方进行交易的时候,要确定房产所有权人是和你交易的卖家是同一个人,因为一套房子不可能同时归属到很多人名下,除非是公有产权人,其他是没有例外。在进行交易的时候,需要和卖家一同去房管部门进行查询产权的归属。如果你要求查询房子的产权情况,卖家却以各种方式推脱,那么这个时候你就要小心了。
二、购房时,要及时网签备案
网签是指在房地产领域网签就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用户可以通过网签号在网上进行查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二手房网签可以使房产交易透明化,通过规范合同文本,充分保障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通过备案有效防止一房多卖。
三、注意登记薄
房子的身份验证,除了房产证之外,还有第二张身份的验证是登记薄。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当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时,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登记薄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在进行二手房买卖交易时,去相关部门查询登记薄的记录,需要看看有没有问题,同时购房者尽量要求在房屋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卖家支付购房款,这样能够有效地防止卖家一房多卖。
四、通过中介公司进行交易
在和卖家交易时,如果实在不放心的话,可以去通过当地著名的中介进行房屋交易。在交易的过程中,让中介写清楚如果出现了房屋纠纷,一房多卖的情况,卖家要负全部责任。虽然中介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是这样的话保障会更强,通过中介协助买卖双方制定较为明确、细致的合同条款,能够有效地规避掉二手房一房多卖的情况。
买房如何避免一房多卖的风险?以下细节需注意
一房多卖是如何产生的?
一房多卖的含义就是指一套房子卖家同时卖给多个购房者,并且每一位购房者都有缴纳定金或者是一定数额的房款给卖家作为担保,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卖家有意为之,也是一种购房陷阱的体现。一房多卖情况的产生,多半是因为房屋没有及时过户到购房者名下,导致目前产权还是在卖家名下,卖家才有机会将一同一套房子卖给多位购房者。
买房如何避免一房多卖的风险?
1、核实房屋产权
2、及时办理网签过户手续
根据一房多卖情况产生的原因来看,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的,购房者就可以从一房多卖情况产生的原因来做好预防措施。网签是防范一房多卖风险的有效措施,网签其实就是指将购房合同在网上进行签约一次,由于网签之后,购房者是可以在网上查询到网签记录的。前提是购房者要对网签有所了解,在买房之前知道到网上去查询一下房产交易情况,以此就能避免购买到已经交易过的房子。
3、利用合同约束降低损失
购房者除了要做好预防遇到一房多卖风险的措施之外,还要做好遇到一房多卖风险之后降低损失的准备。房产交易过程中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有效凭证,购房者就要学会在签定购房合同的时候用合同条款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降低自己的损失。如果购房者担心自己,遇到一房多卖的情况,导致房产无法过户,购房资金无法要回的情况,这可以考虑利用合同条款约束,将房产交易纠纷转换为债务纠纷,对卖家进行追偿。
购房怎样防止一房多卖的风险性
1、对房屋进行产权调查:购房者在买房之前应该先对该房屋进行产权调查。在房屋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包含房屋所有的基本信息,如房屋土地状况、产权共有人、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的位置等等。如果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记载与调查结果不相符时,购房者要注意了,卖房者有可能就是一房二卖。
2、从多方面查探虚实:不管是新房还是二手房其实都有可能出现一房多卖的情况,但如果是购买二手房时,购房者可以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是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有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
3、谨慎签订购房合同:签订购房合同不代表房屋产权的转移,但是通过购房合同却可以保障购房者的权益,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尽量明确“一房多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注意合同上是否加盖正规公章,保证法律效力。
遇到了一房多卖又该如何补救
1、如果卖方是开发商:如果遇到开发商一房多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并承担赔偿责任,支付相当于已支付的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也就是所谓的双倍赔偿。
2、如果卖方是个人:如果遇到个人一房多卖,这种情况下要以合同法为基础,向违约者追究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卖房者返还购房者的房款并且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房屋的价格大幅上涨,购房者就可以起诉卖房者和第三人,要求宣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买房怎么预防他一房多卖
1、先进行预告登记。
为了解决“一房多卖”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由此可知,预告登记制度具有限制卖家与买房人签约后再出售房屋并转移产权给其他买房人的作用。
2、从多方面查探虚实。
购房人可通过询问承租人或卖家、出租屋管理部门等途径查实所购的房屋是否已经有人租赁,如果有人租赁,应当确认承租人是否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是否已经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等事项,如果承租人已经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或者承租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购房人最好别再购买该房。因为前两者行为很可能变相构成“一房多卖”。
3、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
买房人在买房时首先要及时网签,严格采取资金监管及资金托管的形式进行交易。在这种方式里,买房人先将购房的资金交至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的托管账户,等相关证件办理完毕后,该账户才会把购房的资金交给卖家。这种途径类似于在网上购物的一种支付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如果卖家违约了,未把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购房人时,购房人的资金是无法交给卖家的。
4、加重“一房多卖”的违约责任。
买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尽量明确“一房多卖”等禁止性规定,并加重此种行为的违约责任,同时要注意合同上是否加盖正规公章,保证法律效力。
买房常见的6个误区是什么?
1、离学校近=保证学位。
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购房者买了离学校很近的房子,最关键的还是要看房子所在的小区是否处于该学校的学区范围内,甚至是否满足该学校具体的招生政策,如是否为学区内孩子提供学位、学位是否只有一次使用机会等等。
如今我们所说的“就近入学”并不是一个绝对概念,大多数学校的学区范围和招生政策,每年都可能会发生变动,所以就算买了学校隔壁的房子,也不一定就能保证孩子可以入学就读。
2、景观示范区好=楼盘好。
很多项目在开始预售房子或者预售时,都会精心准备一块景观示范区,向购房者展示自己项目的高品质。但事实上,这些景观和建设都只是开发商临时做出来给大家看的,景观示范区再美,也只是表面,不能完全作为购房者评判一个楼盘好坏的依据。建议购房者在买房时一定要足够谨慎,毕竟买房对于整个家庭来说,终归是一件大事。
3、买房选楼层越高越好。
虽然说居住的楼层高一些,采光和视野会比较好,但并不是每个家庭都适合选择高楼层的。因为楼层越高,就容易致使患有慢性支气管炎、心脏病、心绞痛、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的人产生不良反应,因此购房者在选择高层住房时,要谨慎一些。另外,居住的楼层高的话,对电梯的数量和运行速度要求比较高,否则就会造成出行不便。
4、贷款越多越好。
很多人认为买房贷款越多越好,其实这是不正确的,因为贷款越多需要支付的利息也就越多。
5、户型越大越好。
买房时并不是户型越大越适合,大家在挑选户型时,要坚持合理布局、分工明确、功能完善的原则,不要一味追求大户型的房子。
6、买房只需考虑首付。
很多人认为买房只需要凑够首付就可以了,月供可以慢慢还。这是不对的,因为买房要花的钱不仅仅是首付,还有其他的费用支出,如物业费、电梯费等。因此,建议大家在买房前就应该充分考虑自己的经济能力,计算好自己可以承担多少房贷、买多少钱的房子,避免购房之后影响自己的生活质量,甚至出现断供,造成钱房两空的情况。
一房多卖怎么避免
1、审查房屋是否具有合法的产权。通过房产管理部门看产权有无争议,防止假产权证,避免“一房多卖”,或是无证的违章建筑。
2、审查房屋产权的真正归属看产权证上业主姓名与售房者身份是否一致,有无其他共有人。防止无权的人或者是部分产权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售房屋。如果是夫妻或家庭成员共有的,或继承人共有的房屋,那么买受人应当和全部共有人共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共有人不能到场的,应当出具公证委托书。因为依照法律规定,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转让共有财产所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是无效的。
3、审查房屋产权转移是否受到限制。看房屋有无被司法机关查封,有无被抵押,是否是允许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近期是否被列入拆迁范围等。房屋的用途是民用还是商用。土地使用权是出让还是划拨,出让土地使用年限还有多长,是否划算,是否是农村集体土地,因为现行法律法规还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
4、实地查看房屋的现状。看房屋的坐落与产权证的登记是否一致,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是否相当,房屋的结构质量、通风采光、供电、供水、供气、交通状况等是否理想。
5、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租赁关系。如果买房时,房主与第三人还存在着租赁关系,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虽然能取得房屋产权,却有可能因租赁期未满而无法入住;或买卖合同可能因为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而被撤销,从而陷入诉讼纠纷之中。
一房多卖的法律后果
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凡是办理的过户登记的购房人已经合法取得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人不能对其主张权利。当然,如果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是与房屋出卖人恶意勾结,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过户的,其他购房人可以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房屋应当返还。
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购房人以及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后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能取得房屋的购房人,均可以要求商品房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