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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法吗?

公司之间借款合法。但公司之间需要依法订立借款合同,需要公司均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借款 合同的内容 真实合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都可以依法进行借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吗?

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如果是为生产、经营需要而依法订立的有效。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可以订立借款合同。如果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企业之间借款合法吗

企业间借贷合法,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属于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

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之间借款合同有效吗

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借款并非公司自有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企业间借贷无效;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该 借贷合同无效 ;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企业间融资借款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法律主观:

依法成立的企业间融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企业间融资借款合同需要具备下列要件: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并且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企业之间借款合法吗

企业与企业借款是合法的,但不得参于借贷行为,我国法律上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不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资金往来情况而定,并按照借款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企业之间借款合法吗

1、企业与企业借款是合法的,但不得参于借贷行为,我国法律上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不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资金往来情况而定,并按照借款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相关法律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吗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即若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公司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一、公司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1、公司借贷合同是否有效具体如下:

(1)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借款并非公司自有资金,又转贷给其他企业牟取利益,借款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企业间借贷无效;

(2)企业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仍然提供贷款的,该借贷合同无效;

(3)企业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借款合同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借贷合同成立的条件如下:

1、借款标的。借款合同的标的必须是货币;

2、贷款种类。以用途分类来确定该贷款是属于何种贷款,如基本建设贷款、农业贷款、企事业流动资金贷款等;

3、借款金额。借款金额是借款合同的标的数额,它是根据借款方的申请,经银行核准的借款数额。借款方需增加借款金额的,必须另行办理申请和核准手续,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4、借款用途。必须明确规定贷款的用途,并应符合国家批准下达的贷款计划文件的规定。贷款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银行对贷款的使用有权监督;

5、借款期限。借款合同应根据贷款的性质、种类确定贷款发放日期。借款到期,借款方应如数还本付息。我国贷款的期限分中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两种;

6、借款利率,贷款利率,必须在借款合同中规定;

7、还款。借款到期时,借款方应将本息全数还清,确因客观原因到期不能归还,借款方应提出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可以延期。

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

企业间借贷是合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规定,企业之间为了生产、经营的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企业间借贷不合法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个人偿还;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和公司共同偿还。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理论和规定,该情形属于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严重侵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因此,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将法定代表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第1款既是循此法理做了规定。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他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3、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以公司名义签订借款合同,企业成为合同一方,但如果出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为其本人借款,或者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以名义上的职务行为达到个人目的,其本人的责任不能免除,当然应由其本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最高法:企业为生产经营相互拆借资金应获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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