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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被侵害怎么赔偿

法律主观:

一、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怎么维权

共有人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也必须在一定的前提下才能行使,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首先,共有人应当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主张权利。若售房者在卖房之前已通知其他共有人,房屋共有人需在接到通知后的15天之内行使权利,否则将被视为弃权。若售房者未通知其他共有人便出售了房屋,共有人的行使期为共有份额转移之日起6个月。

其次,同承租人一样,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条件”为前提。“同等前提”主要是考虑房屋价格、房款支付方式、房款支付时间以及房屋买卖的具体流程等。

第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需以有偿转让为前提。一些人在转让共有份额时并不是以买卖的形式,而是以无偿赠与的形式进行的,这时其他共有人是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但是,转让人的无偿赠与行为存在侵害其他共有人的情况,这时其他共有人可以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无效说

这种观点认为,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确认转让给其他人的合同无效,要求将已经转让出去的应有份额归于自己。

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说

这种观点认为,在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不应当确定转让合同无效,而只能要求转让方赔偿因其未能购买相应份额所遭受的损失。

四、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区分说

这种观点认为,要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决定。对于不动产,因为其份额已经办理了登记,受让人应当知道共有人的存在,其对于共有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附有注意义务,因此,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对于动产,则因为受让人无法知道谁是共有人,所以优先购买权人无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原则上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就其不能购买到该份额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但对于是否有权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应当依据受让人主观上是否善意来确定。如果受让人是恶意的,则可以请求宣告合同无效。否则,不得请求宣告合同无效。

至于其他共有人能否请求法院判令转让人依据转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所约定的条件,与自己形成新的转让合同关系,即能否请求强制缔约的问题,目前实务的倾向性意见认为,优先购买权只是一种优先于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购买的权利,是一种期待权,其实现的前提是某一共有人准备转让其份额,如其不想转让份额,则期待权实现的前提不具备,故不发生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问题,法院也就不能作出强制缔约的裁判。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否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优先购买权的一种,是指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购买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担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因此,出租方与购房人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有承租人主张(即通常所说的诉)合同无效,才适用《民通意见》第一百一十八条,认定合同无效。就本案而言,原告出租方起诉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承租方没有提出反诉,即没有诉,依据告诉才处理的原则,承租方没有告诉,法院不予受理,即法院不能主动作出购房合同无效的裁判。因此,侵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卖房侵犯优先购买权被索赔优先权不可忽视

你觉得房产买卖只是买方和卖方两个人的事吗?答案当然是否!在实际生活中,房产买卖还会涉及到一个重要的角色,那就是拥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买卖双方时常因为忽略了优先购买权而被判定买卖合同无效,因此优先购买权不可忽视。

卖房侵犯优先购买权被要求赔偿

重庆涪陵区的胡某及其朋友租用了一家公司底楼的五间门面用于做生意,但是三年过后,公司负责人欲将该楼房出售出去,胡某便于公司订立了购房的口头合同。

然而,不久之后,该公司负责人不满胡某不能一次性付完房款,便将楼房以160万的价格卖给了陈某,胡某不得已之下便以204.88万元的价格将该楼房从陈某手中买回。

随后,胡某以侵犯优先购买权的名义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需赔偿胡某多支出的房款34.88万元。

优先购买权主要分为四种

在上述案例中,胡某作为楼房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公司在售房的过程中忽略了胡某的优先购买权,因此被判定赔偿其房款差价。而在实际生活中,不仅仅只有承租人才对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作为房屋的共有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屋的共有人之一要出售房屋的话,那必须在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才能进行。此外,按份共有的房屋共有人在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根据《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规定,若出售方出售的房屋是公有旧房的话,那么原住户就拥有优先购买权。

另外,据《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改革的意见》规定,职工若购买的是公有住房的话,在购房满五年后进入市场售卖时,原产权单位可以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房、卖房必须重视优先购买权

如果买卖房产忽略了优先购买权,并且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主张实施优先购买权的话,那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被视为无效,这就意味着你之前为了买房或者卖房所花费的时间、精力全部都付诸东流,所以必须要谨慎对待优先购买权。

卖房之前要确保租客或者是共有人等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已经放弃使用权利,要求对方出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有必要的话,将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写进合同中去。

侵害了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有效吗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要看情况。如果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行为发生在优先购买权的除斥期间内,则优先购买权人有权主张该合同无效,但是善意购买人购买的,其购买合同有效,优先购买人只能要求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后果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合同中,如果侵犯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其他股东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也就是说原来的股权受让方将无法按原股权转让合同获得股权,只能请求解除、赔偿等。

如果是其他情况下的侵犯优先购买权,则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一般不会导致当前的买卖或转让合同无效。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房明知侵犯他人的优先购买权,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优先购买权人)利益”而合同无效。---不过支持认定合同无效的判例很少。

2、对于卖方(出让方),侵犯他人优先购买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种责任的性质,有三种意见:侵权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或违约责任说。

3、对于买方(受让方),并无赔偿责任,但合同履行可能受到干扰甚至无法正常履行。如果合同被认定无效,就无法正常履行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转让方未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没有主张,或者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请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股东以外的股权受让人,因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以依法请求转让股东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侵犯优先购买权的买卖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法律主观:

认定侵犯优先购买权成立的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下:

1、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

2、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承租人权益的,合同无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是否无效

法律分析:侵害优先购买权的合同条款无效,但是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买卖合同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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