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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一下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民法典中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所以保证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必须书面吗

一、民法典保证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吗

保证合同为从合同。主合同有效成立或将要成立,保证合同才发生效力。故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但保证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下列问题: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3、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若主合同没有关于保证的约定条款,但保证人在“保证人”落款处盖章签字的,也可视为是作出保证的书面表示。

二、保证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1、主从合同的形式

所谓主合同,是指独立存在,并为保证合同担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担保作用的保证合同就是从合同。

主从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单独的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这是建立保证法律关系的典型形式。

2、主从条款的形式

就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并不专门订立一个单独的保证合同,而是由债权人、债务人、保证人三方共同订立一个合同,在这个合同中,写上一个保证条款,注明保证人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和责任。

3、保证人单方出具担保书的形式

即保证人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担保书,表示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承担保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接受担保书并且没有提出异议,则保证法律关系成立;如果债权人不接受,则保证法律关系不成立。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盖章的形式。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内容,保证合同最好是用书面签订,白纸黑字的双方签下来,这样对方将来没有做到相应的保证事项,损失方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追究。保证合同的效力或是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要求等等,如果你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直接咨询在线律师。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吗,保证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只有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即成立。保证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在法律上属于主从关系,其中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失去效力。

一、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之债,属于比较典型的诺成性合同。其成立无须担保人交付财产,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告成立。同时,保证合同是一种附停止条件的合同,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在此提醒您,在这种情形下,虽然保证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已经确定,但债权人尚不能对保证人行使保证请求权,保证人也不必履行他所承担的代为履行义务或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保证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

保证合同和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为根据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担保合同的必要,没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担保合同,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是主从关系。

三、保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保证合同在签订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审查保证人的履约情况。

2.明确保证人的权利义务。

3.保证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4.保证期限。保证期限由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是依据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人在签写保证期限时应当谨慎。

5.其他事项。保证人如果有多人,应该在保证合同的其他事项中明确各自该承担的保证责任大小,避免纠纷的发生。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等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的对价,故为无偿合同。

实践中,债务人往往为此支付保证人一定的金钱,但不影响保证合同无偿性的特点,因为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债权人与保证人,而非债务人与保证人。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要另行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法律分析: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故为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

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

要式合同类别:

1、不动产合同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

2、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涉外合同

第三种是有关标的额较大,又不能即时清结的涉外合同。依据中国三个涉外企业法的规定,订立涉外企业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此外,中国法人、公民与国外的法人、公民订立的各种合同。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吗

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含义:

1、保证合同是要式合同;

2、所谓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3、当事人订立保证合同可以签订单独的书面合同,一般属于要式合同的范围。

保证合同为要式的合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定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方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也成立;

3、主合同虽然没有约定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保证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故为要式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称为法定之要式合同,后者称为约定之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比如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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