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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承担的分类有哪些

合同债务承担的分类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违约责任具有的特点是什么

(1)民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因此,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不同于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所导致的结果.构成违约,必须存在有效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事实.因此,违反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相区别的重要特点.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守约方才能基于合同向违约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无关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对违约方提出请求或诉讼.

(4)当事人可以预先约定违约责任.当事人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违约责任预先约定.例如预先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幅度,预先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预先设定免责条款等.当然,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的预先约定必须公正合理,否则将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双重属性.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毋庸置疑,法律通过对违约方的制裁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同时也可以起到预防或减少违约现象发生的作用.另一方面,根据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违约责任以损害赔偿作为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具有较强的补偿性.根据违约责任的补偿性,一方在违约后,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合同债务承担的分类有哪些

法律主观:

合同债务承担法律规定的分类有:免责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债务承担合同有哪些特点

法律主观:

债务承担 的种类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 债务人 经 债权人 同意,将其 债务 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连带责任担保有什么特点

具体特点是: 一、由保 证人 与主 债务人 对主 合同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即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合同债务均负有全部清偿的责任。 二、主债务人在 债务 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 连带责任 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债务承担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呢

法律主观: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对抗债权人。,(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通知债权人即可发生效力。,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其中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合同债务,使债务人脱离合同关系的债务承担方式。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五百三十一条【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规定,债务人父母自愿承担债务的,如果债务人父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根据债务承担的基本理论和《民法典》关于债务承担的有关规定,债务承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承担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承担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承担,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担。,(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四)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原合同义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合同义务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生效。这主要是因为债务作为一种义务乃是债务人必须履行的,而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如果允许债务人随便处分或者转让其债务,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就很难保证。倘若合同义务受让人没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债权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实现。因此,《民法典》明确要求“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综上所述,对于债务承担的法律规定了再进行承担协议的时候肯定是需要债权人的同意的,这也是债务承担协议当中有法律效力的主要条件,而债务承担协议中,主要是以债务转移为目的和内容的,如果是不可转移的债务是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

违约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特点有哪些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对其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主体特点:违约责任是双方合同关系中的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2、法律性质:违约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是在合同法律框架下产生的。

3、合同约束力:违约责任是合同约束力的体现,是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方式。

4、赔偿性质:违约责任的主要方式是赔偿,即违约方需要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5、整体性:违约责任是合同责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合同其他条款和义务相互关联。

6、可预见性:违约责任是可以预见的,即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应该能够预见到可能的违约情况,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急求!债权法中,债务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债权法中的债务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

债务在本质上是可以期待的信用,是实现某种特定利益的信用手段。

债务的特征:

(1)主体特定。

(2)偿还性、收益性:

(3)主体双方有利益上的对立性 。

(4)债务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上: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在内的民事主体均可成为债务的主体

民事行为能力上: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上:侵权人的责任能力是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要前提,也是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行为之债的义务主体的因素。

债务的特征有哪些?

债务承担的特征: 第 一、合同内容未发生变化,仅合同主体(债务人)发生变化。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并不消灭原债务,成立新债务。债务承担发生后,债务承担主体有所变化,但新旧债务仍具有相同内容,包括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移转于承担人。 第 二、债务承担建立在原生性 债权债务关系 合法有效的基础之上。对于原生性债务系无效、可撤销以及非法债务等情形,不产生债务承担的问题。 第 三、承担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让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当事人不得协议转让。如当事人约定的由特定人履行的演出合同债务等不得转让。 第 四、必须有债务承担合同。债权人与承担人间的合同或债务人与承担人间合同经 债权人同意 均可发生债务承担。 风险提示:债务承担的分类: 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可以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 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在,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 债务承担责任 (免责);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除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以外,也随主债务移转给新债务人承担。同时,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新债务人亦可以之 对抗债权人 。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 共同承担债务 。 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原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影响,因而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只要债务人或第三人 通知债权人 即可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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