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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企业以其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  )之日。

【答案】:B

p10,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时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某企业以其办公楼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之日。

【答案】:A

2021/2020版教材P31页

当事人以下列财产抵押的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 生产设备、 原材料、半成品、 产品; 交通运输工具; 正在建造的船 舶、航空器。 办理抵押物登记, 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主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 权证书。

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抵押权的生效时间:

一、不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以上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对于这些财产如果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记,既便于债权人查看抵押财产的权属关系以及是否已经抵押,以决定是否接受该物的抵押担保,又可以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防止纠纷的发生,还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动产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以上财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这些财产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当事人以这些动产抵押,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办理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抵押财产登记后,不论抵押财产转移到谁手中,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同时还有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受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三、浮动抵押权的生效

《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403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该条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和登记地点。浮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抵押登记地点为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担保法中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财产所在地;

2、浮动抵押权的效力。《民法典》规定浮动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动抵押权不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同生效后,即使当事人没有办理登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然可以就实现抵押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但是办理不办理登记的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办理登记,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浮动抵押权人应首选抵押登记。

3、对正常经营活动的买受人的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 【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抵押权自什么时候生效?

抵押权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始于抵押合同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在抵押权成立之前生效,不会存在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同时成立的情形。抵押合同生效未登记的,债务人已将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登记。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亦即债权人),提供抵押财产的人为抵押人,供作担保的财产称为抵押财产。抵押权是最重要的担保类型,赋予最高的担保地位。其价值功能就在于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性。

抵押权其表现为:

1、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相比,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与债务人的其他抵押权人相比,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抵押权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无需登记的,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4、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仍可以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自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的抵押权自双方签订合同确认签字后立即生效。

以动产为抵押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抵押生效的时间是有不同规定的:

1、如果动产抵押不需要登记的,一般是以签订抵押合同时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动产需要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以办理抵押登记之日起开始生效的。如房屋、土地、林木、车辆等。不需要登记的,自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这在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当事人之间就有关动产进行抵押处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相关注意事项,在签字确认后具备法律效力。

只要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抵押权人都可以就该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抵押合同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如果是抵押的不动产的,或者依据法律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动产的,该抵押合同自登记手续办理好之后生效。如果是无需登记的财产,抵押合同一般自其签订成立时就生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是什么时候

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是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抵押人以一定的财物向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担保,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抵押合同自什么时候起生效

关于抵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抵押财产为《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不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或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的,抵押合同订立双方应当就该抵押物办理抵押物登记,该类抵押权的生效条件依法属于登记生效主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抵押财产为一般动产的,属于《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财产,抵押合同订立双方依法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但抵押登记并非合同生效的必备条件,属于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的一般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订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的设立,始于抵押合同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一般情况下,抵押合同在抵押权成立之前生效,不会存在抵押合同生效与抵押权同时成立的情形。抵押合同生效未登记的,债务人已将抵押物抵押给第三人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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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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