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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吗?

借款合同一般属于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除外。诺成合同是指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达成借款合意即可生效。()

【答案】:错

解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即该合同以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为生效要件。民间借款中,仅仅有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款合意,只是意味着自然人之间民间借款合同成立,只有当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受领借款时,该借款合同才能生效。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候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因为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所以借款行为付诸实践,也就是借款交付给债务人后,借款合同才成立。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如虚构借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性的活动。又如虚构自已的财务状况,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法律分析: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借款合同既有诺成合同,也有实践合同。最典型的实践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均为自然人,这种借款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属于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中有一方不是自然人的情况就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实践合同,那就属于诺成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这就说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在实际交付的时候,才能使合同成立。而合同成立后,贷款人仅于到期时请求借款人返还本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什么时候成立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的时候成立。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实践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标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当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而在于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行为是否影响合同成立。对于诺成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对于实践合同而言,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合同方能成立。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为标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给付的时间。实践合同的成立,除需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外,尚需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

相应地,实践合同的成立时间亦为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之时。相反,诺成合同的成立时间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实践合同中当事人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的义务是先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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