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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个人签订劳务分包协议法律效力

是无效的

满足以下条件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的:

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作为合同主体的自然人,应该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作为合同主体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它们的行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济活动,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只有在它们的经营范围内签订的合同,才受法律保护。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为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为,或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都将导致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时,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合同还应当符合法定形式。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律禁止性的条款,合同就是有效力的以上便是个人之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的相关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民法典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劳务分包合同满足下列条件就是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必须是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其他规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吗

法律主观:

无效。个人是不具有相应建筑资质的,所以将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是不合法的,所签订的 劳务分包合同 是无效的。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违法分包。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一)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签订的分包合同认定具有法律效力: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怎么认定

法律主观: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审查分包行为是否合法、有效,法律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其次分包范围为建设工程中的劳务工作,最后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动力和小型机械及辅助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呢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有效吗

无效的。分包的话要不是有资质的公司或者是一个劳务公司,显然,你都不具备条件,显然,签约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承包人承接的是劳务发包人劳务作业,仅对劳务发包人负责,是禁止将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接的。

法律分析

根据问题描述,如果是一个干主体的包工头,那么,在实践中,包工头一般承接的是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所以包工头与公司建立的是建设工程合同关系。但包工头是没有资质的,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则是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即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承包企业时签约的合同,那签约合同的双方就必须主体适格,是有相应签约劳务合同资格的,要不就是有资质的公司要不就是劳务公司且劳务承包人仅就劳务作业对劳务发包人负责,显然,包工头是什么都没有的,根据法律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如出现纠纷,显然签约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与个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无效

法律主观:

一、个人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个人是不具有劳务分包资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 连带责任 。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筑工程劳务分包的方式有哪些吗

1、自带劳务承包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2、零散的劳务承包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第一种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 合同履行 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 ,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在第二种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在第三种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三、建筑资质取得的标准有哪些吗

1、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2、取得房屋建筑、公路、铁路、市政公用、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3、取得房屋建筑、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即可承接上述各专业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及开展相应设计主导专业人员齐备的施工图设计业务。

4、特级资质的企业,限承担施工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务分包再分包合同有效吗

劳务分包再分包合同有无效。

分包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劳务分包是施工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但是禁止劳务公司将承揽到的劳务分包再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的公司;禁止主体工程专业分包,主体工程的完成具有排他性、不可替代性。所以劳务分包不能再分包。

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的特征有以下:

1、劳务分包是总承包合同的从合同,是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为前提唯一要件的,没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没有劳务分包合同;

2、劳务分包的内容是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因此劳务分包合同是包工不包料或者是包工包辅料的合同;

3、劳务分包的主体是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劳务分包的发包人是建设工程总承包人,也可以是专业分包的承包人;其承包人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由于劳务合同的主体是企业,构成的是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劳务分包合同不是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劳务再分包合同无效,法律禁止再次将工程转包给他人。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可以直接起诉的,有约定仲裁前置的除外,当事人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劳务分包合同是否有效

劳务分包合同有效。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工程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劳务分包合同其效力一般难以认定,《建筑法》未对此类劳务合同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法律禁止工程非法转包,所以劳务分包合同在现实中有很多法律问题,下面,就简要讲述一下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问题。

一、劳务分包合法吗?劳务分包合同效力?

劳务分包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务分包合同不属于工程转包,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

二、法院认定劳务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区别在于:

1、在同样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包工不包料是劳务合同,包工包料是分包合同。

2、合同效力不一样,专业分包是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而劳务分包不需要。

3、承担责任的范围不一样,专业分包,总包要对分包工程实施管理,意分包双方要对分包的工程及质量缺陷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劳务分包人可自行管理,并且只对总分包人或专业分包人负责,总包人或专业分包人对发包人负责,

劳务分包人对以包人不直接承担责任。

三、签订、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和应注意的地方:

1、劳务合同的相对方即分包人要有相应的资质,法律规定了13种的劳务作业企业资质。与个人或没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2、要区分劳务合同与专业分包合同的区别。

3、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重要的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好即将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合同中。

4、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同时发票的抬头人也要具名总承人的名称,付款最好是从银行转账,票据存档,再从劳务分包人的劳务费中抵扣。

5、在履行合同中,对劳务分包人的施工队的农民工的工资要直接发送到农民工手中,具体作法:

劳务分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工人花名册,并附上身份证明。每月工资由总承包人直接发放,由工人签收后,由劳务分包人确认。这样做的好处是避免总承包人的风险。

以上,就是关于劳务分包合同效力问题做出的对相关法条的简要解析,一般,劳务分包合同有关的法律问题可以根据《建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条来做出判断,遇到此类问题,提起诉讼之前,最好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利益,保护好自身的权益。

版权: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lhlawzx.com/laws/17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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