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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力资源签订劳动合同属于什么

自然人和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工资由该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如果公司不履行购买义务,您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进行反应的。

第三方合同是指企业将人事外包给相应的人力资源公司,员工进入企业工作时,不是和企业之间签劳动合同,而是与企业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即第三方)签劳动合同,所以注意员工到企业工作属于派遣性质,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直接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正式劳动合同;先和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合同,然后以派遣的性质派遣到用人单位去的,是劳务派遣合同(通常叫外派员工,非正式员工)。一般来讲没多大区别,主要是在待遇和福利上有所不同(例如没有在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比正式员工少,福利也比正式员工少等),其他一些方面(例如有否双休,节假日有无休假,具体工作时间,有无其他补贴,加班工资的计算,毁约责任等)主要要看合同上规定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共同协商一致,所签合同不显失公平,那就是有效合同,何时生效由你们三方共同协商。

劳动合同属于什么单位吗?

劳动合同归属于当地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管理。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综上所述,自然人和人力资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工资由该人力资源公司发放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劳务人员与第三方公司签合同的属于什么性质

劳务人员与第三方公司签合同的属于劳务派遣性质。

与第三方公司签合同是意思是公司委托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再委派到现单位,即现单位是实际用工方,由此形成了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的三方:

1、跟自己所在的公司签,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很明确。属于一般的劳动合同;

2、跟“第三方公司签”,则“第三方公司”是用人单位,你工作的公司仅是用工单位。属于劳务派遣性质的劳动合同;

3、劳务派遣与一般的劳动合同关系比,劳动者权益比较难保障。

劳务派遣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2、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3、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综上所述,签订的原因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约定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第三方合同是指企业将员工进入企业工作时,不是和企业之间签劳动合同,而是与企业外包的人力资源公司(即第三方)签劳动合同,所以员工到企业工作属于派遣性质,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有何区别

劳务合同和劳务派遣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它们在合同主体、权利义务、合同内容等方面存在一些区别。下面是它们的简要区别:

合同主体: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直接订立的合同,劳动者作为合同的一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作为合同的一方,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权利义务:

劳务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并由双方自愿协商确定。

劳务派遣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合同内容:

劳务合同:劳务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事项。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并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签什么合同

劳务派遣的员工签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派遣制员工不可以随时辞职,应当履行提前告知义务,因为劳务派遣的员工是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务派遣合同。

员工可以随时辞职的情形有: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综上所述,“劳务派遣合同,是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务公司与劳务公司是签订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法律主观:

1、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你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由劳务派遣公司将你派遣到相关单位。对于劳务派遣公司你是输出人员,对于输入单位你是输入人员。你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都应该由输出单位为你代扣代缴和缴纳。输入单位为你支付劳务报酬。报酬的多少由双方公司协商。你和输入单位之间是劳务关系,会签订一份劳务协议。这和你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是不一样的,你在输出期间,要遵守输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合同工、有编制的员工:现在没有这个概念了,因为现在都应该是签订劳动合同的,都是合同工。只是合同期限不一样而已。而且签订劳动合同就算是正式员工,也就是你说的有编制的员工。按照你的思路,你在劳务派遣公司就是合同工,算是他的编制。2、我觉得现在银行还是挺稳定的,而且收入也多。国企或是银行就看你的出发点了。现在专业与职业是否对口在很多时候也不是那么重要了。如果你不想荒废之前的专业,银行倒是个不错的选择。3、这和参加不参加校园招聘会没关系。校园招聘会只是给大家一个提供就业的机会。4、你是劳务派遣公司的正式员工。但是如果你与输出单位合同期满后,并不在续订,而原输入单位觉得你不错,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话,按照你的理解,就算是转为正式员工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劳务派遣协议属于什么合同类型

法律分析: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属于劳动合同类型中的劳务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书不等于劳动合同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劳务合同是劳务派遣吗?

是。

1、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性质应该是属于劳务合同,不过是分期签定的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享受的待遇和正式合同几乎没有差别,但区别主要是正式用工合同如果连续签订两次以上可以转为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就不可以。

一、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民法典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二、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签合同吗。

1、是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还是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这个要根据自己的情况来决定,一般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有利的。

2、不要去和劳务派遣公司签。单位之所以这么做,就是因为使用劳动派遣是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有利,而且劳动者极大的不利。

3、第一,是为了规避新劳动法中对于干满十年要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很多用工单位,解除了员工的合同,然后要求这些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约,最后在由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遣到原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摇身一变成了和这些员工没有劳动关系的一方。

4、第二,是出于经济利益。增加正式员工就意味着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就要有更多人来分摊。最好的办法就是使用劳务派遣,因为使用劳务派遣员工不算企业的正式员工,而且人工费用在财务上可以列入“代办费”“工程费”等其他各种名目里,根本不会占用正式员工的工资总额。

5、第三,就是为了规避法律责任。因为用工单位如果使用了劳务派遣,那么其雇主身份是很模糊的,只要身份一模糊,责任就模糊。如果出现事故或者是纠纷,就可以和劳务派遣公司两边相互推诿。(现在你明白为什么只要哪一出什么事就是“临时工”出来顶罪了吧,这真不是骗人的,而是劳务派遣的问题。)

6、第四,是利于管理。因为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没有劳动合关系,随时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派遣员工由于随时面临失业的压力,自然工作努力。

法律依据: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签了劳务派遣协议跟员工签劳务合同呢

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员工可以同时签订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因为员工跟劳务派遣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跟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是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本身就是三角的用工模式。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派遣单位跟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必须是两年以上的期限。

一、派遣关系中可以同时签派遣和劳动合同吗?

派遣关系中可以同时签派遣和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二、劳务派遣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

劳务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劳动生产都不相同,它是一种特殊的生产组织形式。一方面用工单位在面临日益复杂的市场需求时,其自身的员工结构配置达不到相应的要求,而这种市场需求往往是临时性的、辅助性的,并且具有多样化特征;另一方面,用工单位本身的劳动人员也可能由于自身因素暂时不能从事单位所指派的工作,而这种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对这种临时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单位从控制生产成本的角度往往不会调整自身的劳动力资源结构,而是选择从劳动力市场临时雇佣所需人员。

2、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是其一个很重要的特点,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派遣单位则会按照协议的约定将合适的职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在被派遣劳动者工作的过程中,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不必签订劳动合同的,所以他们之间不存在正式的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只需在用工单位的管理和监督下给付相应的劳动,有关的用工单位则向派遣单位支付相应的对价,至于被派遣劳动者的人事管理,则是由派遣单位来进行的。因此,在整个劳务派遣过程中,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始终不发生人事管理关系或者隶属关系。

3、“三角关系”的用人模式

“不求所有,但求所用”这八个字用来形容劳务派遣再合适不过了。由于劳务派遣中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所以在劳务派遣中的劳动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应订立劳动合同,并约定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则依法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合法的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同时有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其实是很正常的,不过,用工单位不可能跟被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员工从事的都是一些临时性、辅助性的工作,等工作结束以后,劳务派遣关系也正式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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