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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但员工仍在职

法律主观:

劳动 合同到期 后,用人单位继续用工,但没有及时与劳动者续签 劳动合同 的,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续签,劳动者还在继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规定要求,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从第二月起支付每月二倍 工资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但员工仍在职

有,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合同,但劳动者在职的,那么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续签合同,而且不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要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可以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如果是合法裁员,那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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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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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解除还在继续上班

解除劳动合同还在上班的这种情况并不违法,但要实际情况实际分析。有些时候,公司当初解除劳动合同是出于迫不得已的原因,但在解除合同以后也有可能重新返聘该员工,只要还在用人单位继续上班的,返聘回去之后应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合同继续上班的这种状态是不合理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还在上班违法吗?

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与愿原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即终止。如果因某种原因原单位再聘用,即再回原单位上班,那么需要签订新的《劳动用工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其劳动合同的情形。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资双方一般都会相互配合办理离职手续,如果还在继续上班,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就是职工个人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种决定不满,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以后强制的恢复了劳动关系,但强制恢复以后也应该有新的劳动合同,第二种就是重新被用人单位返聘回去。

已经和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社保网还是显示在职状态,还有公司的基本信息

是原单位没有及时停保,可通知原单位进行停保。员工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原单位就应该及时给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或者停保手续,如果在十五日内单位还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话,员工可以通知单位办理停保,单位拒绝的话可以向人社局投诉。

法律分析

在工作单位和员工之间解除了劳动合同之日起,对于所在的单位就已经是没有义务在去承担员工的个人社保了,与此同时单位也是有义务要证明员工个人社保关系从原工作单位当中减员出来,因为只有通过减员出来员工才可以将自己本身的社保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中去进行一个正常的参保。原单位没有及时停保的,及时通知原单位进行停保。员工已经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就应该及时给员工办理社保转移或者停保手续,如果在十五日内单位还未办理停保手续的话,员工可以通知单位办理停保,单位拒绝的话可以向人社局投诉。当在选择离开原本的工作单位之后,首先就要确人自己已经是跟原本的工作单位之间是建立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作为工作单位来说,并不是可以一下子就停止缴纳这个社保的,对于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根据离职的日期进行决定,一般对于当月十五号之前离职的员工,单位是可以不用再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的,但是如果是在十五号之后离职的员工,单位还需要进行承担当月的社保缴费,从次月开始才应该进行正常的减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为什么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查询时却显示该人员目前是正规就业状态?

这种情况比较常见。主要原因是原单位未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保险减员手续、到就业部门办理失业和档案移交手续,导致政府劳动和社保部门的数据库内,你与原单位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你可等待1个月后再查。因为不少单位在员工离职后,并非立即办理上述手续,而是每月固定一个时间(比如月底25日)去办理。目的是提高批量办理的效率,而不必一个个去办,也没这必要。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我在社会保障网上查询状态却还是显示在职

劳动者应当先确认原单位是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和停社保都给劳动者办理了,如果都办了,可能是社保系统的问题,带着相关的离职证明和失业证去社保中心柜台让他们给劳动者办一下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扩展资料: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劳动合同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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