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可以撤销吗?为什么
法律主观:
承诺不可以撤销的原因:要约和承诺是签订合同要经过的两个步骤。要约是指要约人发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以通知的形式作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且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时,合同就成立了,应当事由合同撤销,而不是承诺撤销。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一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诺可以撤销吗?为什么
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是可以撤销的,但这种撤销是附了时间条件的,也就是说在承诺没有到达要约人之前的时间是可以撤销的,而且这种撤销是无条件的。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个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如果合同成立再撤销的话,除了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撤销情形以外,则不可以随便撤销,且这种撤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
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
根据要约来分析承诺。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之时。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
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承诺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C
选项 C: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即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承诺中不能撤回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观:
承诺中不能撤回的情形有: 1、承诺已到达要约人; 2、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了确定的期限。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承诺不可以撤销的原因
法律主观:
承诺不能撤销的原因在于,有效的承诺到达要约人后,合同就成立,受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诺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对还是错
法律主观:
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这两种情形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声明形式的承诺有撤回和撤销制度吗
承诺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在我国的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一、承诺的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什么?
承诺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的要约发生效力,而对于承诺的撤销是对相关内容进行否定,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的不同,但承诺是不可以撤销的,但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撤回。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撤回撤销的区别有:
1、撤回:是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采用通知的方式。
二、承诺什么时候送达才有效
承诺并不是任何时候送达都会产生预期的效力。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
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如果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的,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因为超过承诺期限,则要约失效。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如果是口头要约,则按照一般的法律规定,必须即时承诺才有效。口头发出的要约包括双方面谈提出的要约和在电话交谈中提出的要约,对于这种口头要约,如当时不立即表示接受,则在谈话结束后,该项口头要约即不复存在。如果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也没有规定承诺期限,此时,承诺应在合理期限内到达。所谓合理期限可分为三段:
第一、要约到达于受要约人的期间;
第二、为承诺所必要的期间;
第三、承诺的通知达到要约人所必要的期间。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
在我国的合同签订的过程中,需要明确的是,对于承诺只要送达到对方,就是不可以撤销的,当事人可以在到达之前送达撤回的通知。当事人发现相关承诺要约存在问题后,需要立即发现撤回的通知,并且必须在承诺送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当事人才可以合法的撤回承诺。
承诺撤回和撤销的区别
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
撤销和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撤销在于消灭的效力;撤回在于阻止生效。时间上,撤销是在合同生效之后,承诺发出之前;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如果承诺生效,则合同成立,要约既不能撤回,也不能撤销,否则就等于允许当事人撕毁合同。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都是属于对要约的一种处理方式,但需要明确的是,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属于双方就有关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认定的事项,在订立要约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履行规定的手续。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