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原因不同。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无效合同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该合同应按无效处理,否则就会放纵当事人的非法行为;
2、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而言,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对于可撤销的合同而言,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撤销、变更,还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无效合同,在法理上又称为绝对无效的合同,这是因为它存在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可撤销合同,在法理上又称为相对无效的合同,之所以相对无效,是因为虽然存在可撤销的原因,但合同并不必然被撤销或被变更。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不构成违约。可撤销的合同若未被撤销,则自始发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未履行合同可构成违约;
3、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明确规定合同的撤销机关为法院和仲裁机构,但对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未作规定。法院和仲裁机构依法有权确认合同无效。除此之外,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确认中标无效。确认中标无效,等于确认合同无效。实际上,政府机关确认合同无效,是政府依据经济法的授权管理市场的行为。经济法是国家通过政府管理、调控市场的法,若政府管理市场的机关无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力,则其管理市场的职能就会受到极大妨碍;
4、追缴的适用不同。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共同的财产后果处理办法是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对故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要适用追缴的方式处理。可撤销的合同仅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因此合同被撤销后不适用追缴的方式处理财产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1、产生的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欺诈、胁迫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第三人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由撤销权人启动;而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常常是违法的,因此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权主动干预。
3、法律效力不完全相同。
无效合同是自始自终都是无效的。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4、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会产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5、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无效可撤销的理由是什么?
合同会因存在无效事由而无效,可撤销事由如下:
1、存在可撤销的事由,比如当事人基于重大误解,签订了合同;
2、撤销合同的权利行使期限符合法律规定,因期限到期而撤销。
无效的事由如下:
1、用于非法用途的;
2、虚假的意思表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如下:
一、产生原因不同
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等;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意思表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认定程序不同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程序必须由撤销权人启动;而无效合同可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主动确认无效。
三、法律效力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合同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
四、法律责任不同。
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五、期限限制不同。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如果要行使撤销权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撤销权人丧失了撤销权,不得行使撤销权,合同有效;无效合同自始至终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