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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约定的仲裁管辖有效吗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约定的仲裁管辖作为争议解决条款是有效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被撤销不影响其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法律主观:

“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主要包括如下几种形式:,(一)仲裁条款。,仲裁条款是仲裁协议的一种表现形式,是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用仲裁方式解决双方争议的条款。我国对合同争议采取或裁或审制度,仲裁条款有排除诉讼管辖的效力。,(二)选择受诉法院的条款,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三)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四)法律适用条款。,(五)关于协商解决争议的条款。,确认合同无效的机构具有法定性。合同效力的确认,事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实现,以及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的问题。同时,合同效力的确认,还关系到交易能否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问题。因而,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应采取慎重态度。因此,法律规定,无效合同的确认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项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六百九十五条【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转让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七条【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影响】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成立没生效管辖约定有效吗

法律分析:合同成立没生效管辖约定有效,只要合同内容中包含了法律规定的要素即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七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指定的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约定无效,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应明确具体,或根据约定能确定唯一的一个法院,约定甲方指定所在地的,视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不能违反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会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如果原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此案件没有管辖权的,不能受理。提起诉讼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同一诉讼案件具有多个被告住所地的、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因保险合同纠纷需要提起诉讼的,可以到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的,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拥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指定的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时,由甲方指定的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协议管辖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该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懂合同法的律师请进!合同约定管辖法院为甲乙双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请问这样的约定有效吗

1、约定无效;

2、合同约定争议管辖地的,应明确具体,或根据约定能确定唯一的一个法院,约定甲乙双方所在地的,视为没有约定争议管辖地,适用法律规定;

3、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中约定由“守约方”法院管辖是否有效

约定不明确

该管辖条款无效

还是需要明确约定

假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则约定哪些法院管辖方为有效?

民诉法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约定第三方法院管辖审理,约定是否有效

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必须与合同或者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关系。没有关系的管辖约定是无效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络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中约定由法院管辖,可不可以事后约定由仲裁委管辖

可以。

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管辖条款。

上述分析供参考,需要具体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分析。咨询完毕请及时评价并结束咨询。

可以变更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与途径,但须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新的约定或签订补充合同予以变更,单方变更行为不会受到法律支援。

合同约定在某地法院管辖,但是某地有几家基层法院,这种约定有效吗

约定管辖不能违反民诉法关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约定的如果是合同签订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则只会有一家法院管辖,如果是合同履行地,则可能存在多家法院同时具有管辖权,看当事人在哪家法院起诉哪家法院即行使管辖权。不能既约定由这家基层法院管辖又约定由另一家基层法院挂下,这种约定无效。

合同怎样约定管辖法院才有效

有效的,民诉法有明确规定,但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法院约定怎么约定才有效

原告方、被告方

合同履行地、签订地等都可以,不违背级别管辖规定就可以,就是说不能约定中级法院管辖,数额达到规定就可以。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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