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到期后土地上的附属物归谁所有
承包人。
1、如果承包人在承包土地上增添了新的附属物,如建筑物、构筑物等,这些附属物归承包人所有。
2、如果承包人没有得到土地所有者的同意,那么承包人需要将土地恢复到原始状态,即拆除新增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土地到期地上附着物怎么补偿
土地到期地上附着物怎么补偿,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
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1、征用林地补偿费具体如下:
(1)防护林地补偿费标准为造林当年为1000元/亩,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到800元;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
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
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到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到30000元计算;
(4)特殊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
(5)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目标的实际价值计算;
(6)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2000到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到2400元计算。
综上所述,在民法典中规定,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随着物怎样赔偿,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土地租赁合同到期附着物处理
法律主观:
土地租赁合同 到期未续签 地面附着物归土地的所有主。承包人在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未续签时应当恢复原承包时的状况,如有庄稼或建筑物,承租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沟通处理,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法律客观:
2021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租地合同到期地上附着物归谁
到期物归原主。交付方式:恢复原承包时的状态。如土地上还有附着物自行处理,达到承包前的状态。如有庄稼或建筑物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在未争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一切责任自负。
国家在土地使用的相关办法上有一定的规定,如果是涉及到土地租赁的,在合同到期之后,有一定的土地附着物应该要怎么处理呢,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地面的附着物应该归土地的所有主,详细情况看下面的文章。
到期物归原主。交付方式:恢复原承包时的状态。如土地上还有附着物自行处理,达到承包前的状态。如有庄稼或建筑物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在未争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一切责任自负。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将如房屋、水渠、路桥等建筑物与构筑物看成地上定着物,将如树、竹、花卉、园林等看成地上附着物。
1、土地的定义
土地是地球表面陆地部分,包括海洋滩涂及内陆水域。
2、土地的特性
土地的两重性(自然特性和经济特性) 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而有别于其它生产资料的特性(自然本身产物/面积有限/永续性/不可移动)土地社会经济属性(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地产是财产权/土地具有准商品性/地产增值性)
3、土地和地产
土地即是资源又是资产(生产资料),而地产是土地资产(只有产权) 不动产(或房地产)是指土地资产及其定着物。 上面的地产中的定着物也就是土地上的附着物。
4、不动产
不动产是指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用途和价值的财产,主要是土地,地上定着物如房屋、道路、桥梁、牌坊,地上附着物如花草、树木等。
5、动产和不动产是相对一般情况而言的
股票虽然是动产,但公司可能是无法移动或移动受到限制的;机器、设备虽然是动产,但移动也可能会减损其价值。牌坊通常被视为地上定着物,无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但是,有特别纪念意义的牌坊,从破旧的老屋转移到新建的博物馆,没准能卖出更好的价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__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土地租赁到期后附着物的归属,应该要归土地主所有,尤其是在土地租赁期间合同到期进行归还的,整个过程我们应该要时刻遵守相关的规定,并且应该要按照合同的规定来办理,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到期不归还土地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土地合同到期附着物的处理如下:
1.有庄稼或建筑物的可与发包人协议处理,在未争得发包人的同意必须恢复承包时的状态,一切责任自负;
2.有附着物的自行处理,通常应当达到承包前的状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02 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合同到期,地上树木怎么办
土地合同到期地上树木根据合同规定分配。
如果合同有规定,土地承包到期后栽植的树木归谁按合同的规定,如果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果树便没有补偿。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建设附属物的,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征用土地,在拟定征地协议以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应当酌情给予补偿。但是,在征地方案协商签订以后抢种的青苗、抢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土地证续期流程:
1、续期申请的提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
2、续期申请的审批土地使用者提出续期申请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尽快作出答复,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均应予以批准;
3、续期的性质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与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同其性质,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续期也是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其少有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续期申请,出让人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外,应予以批准,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出让人并无此等义务;
4、土地使用年限如果最开始是30年到期了之后当事人还想继续使用这个土地那么可以向我国的国土部门约定继续使用,进行续费缴纳,然后延长它的使用期限。
综上所述,土地承包合同到期,承包方在所承包的土地上已经栽植树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可以续订承包合同;或者按原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到期地上附着物怎么补偿
民法典规定,承包土地到期后,对随着物怎样赔偿,可以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承包地到期了地面附属物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
地上附着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楼房及附属房屋等),构筑物(如水塔,水井,桥梁等)及地上定着物(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的总称。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要负责清理地上附属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土地承包合同同意承包人建设附属物的,可以要求发包人予以适当补偿。到期归属问题属双方约定。 约定时一般考虑到期后是增值、保值、还是残值不足支付土地恢复原状的费用。 这中间还穿插出租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即如遇行政征用或政府取缔时能否的到补偿或责任如何承担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